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举行**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
2009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草案曾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超期羁押被纳入赔偿范围
草案明确规定,被超期拘留、超期羁押后无罪释放的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超期羁押是司法领域的一个“顽症”,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中,没有明确将超期羁押和超期拘留纳入其中,导致现实中一些受害人遭遇超期羁押、超期拘留后无法获得国家赔偿。草案中的上述内容,有望破除现实中的这一困境。
违法刑拘 受害人可获赔
此次,国家赔偿法进行四审,对该争议作出了新的结论。全国人**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表示,针对上次审议中委员们对刑事拘留是否赔偿的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内司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法制办作了研究,并与公安部反复沟通。法律委也召开了两次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修改决定
综合***、《法制晚报》报道,全国人**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间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律委员会建议对决定草案关于刑事拘留赔偿的规定区别情况作出修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在国家赔偿法关于免责的规定中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并对法律的相关条款作出了相应修改。
2008年10月以来已修三次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经走过了整整15年。这15年,人们对它逐渐认识和思考;这15年,社会各界对它的争议似乎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自2008年10月修法启动以来,该法经过三次修正。但仍面临争议,焦点还是“刑拘”的赔偿。
回顾前三审,2008年10月底,《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被*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完善赔偿程序和提高赔偿标准成为“一审稿”亮点。
2009年6月,修正草案二审,草案将赔偿的前提条件中“违法”二字取消,意味着国家赔偿将**强调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必须“违法”,而是以结果责任论处。
2009年10月第三次审议,意料之外的是修正案草案并未交付表决,这让四审充满了悬念,同时也给予了人们期望。
据东方早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予以国家赔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举行**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草案等。
法律背景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争议焦点1
紧急状态抓人放人,赔不赔偿?
据新京报报道,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学者透露,国家赔偿法草案上次审议时,公安部门提出,在突发的*****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后被诉的可能只是极少数,这时怎么办?
该学者建议,对于这种涉及****的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措施,法律上应该授权,抓多了就抓多了,放了就放了,不涉及赔偿,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大家都能接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亦表示,刑事拘留是否赔偿需要进行利益平衡,从保障人权角度看,拘留不合适肯定要赔,但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事实的判断很初步,如果拘了又放了的情况都赔偿的话,赔偿量可能比较大,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如果都赔,公安部门可能不敢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拘留权。”
那么,是否应该在国家赔偿法中对紧急状态的情况作出例外规定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是两码事,因为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里,对这些是规定豁免的,不能把非常态下法治问题和常态下的法治问题混为一谈,特殊情况下,老百姓有忍受的义务,但这仅限于紧急状态下。”
■ 争议焦点2
要求过高,会否束缚侦查机关?
行政法学界对上次审议中对国家赔偿确立的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为赞赏,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彻底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做法。
但是在刑事拘留赔偿上,是否也适用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却并不完全赞同。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多次参加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论证会。在刑事拘留赔偿问题上,他不太赞成“拘留错了,如果没有超过期限也要赔”。
陈光中分析,拘留都是针对紧急状况,一般14天,*长37天,拘留期间侦查部门要尽快的审查清楚,“拘留是一种紧急措施,*后审查结果是要不要逮捕,中间是有差距的。”但这不意味着放纵公安机关,如果拘留后,又不逮捕却继续羁押,属于非法超期羁押,这是不能允许的。
上述不愿具名的学者也透露,当年制定国家赔偿法时,亦曾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即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保释制度,如果对刑拘的国家赔偿规定过高,则会捆绑侦查部门的手脚。
陈光中则坦言,“理想的目标要一步一步达到,不可能一蹴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