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作诗:所有者控制才是公司治理核心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愈演愈烈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早已在业界“闹”得沸沸扬扬,目前黄陈双方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行“明争暗斗”,媒体战、增持牌、求援境外资本、起诉与罢免…… 花样翻新,**不断,斗得难解难分,胜负悬疑。

国美控制权之争,其实原本是再普通不过的企业内部人事控制权争夺的商业事件;然而随着媒介不断的催化和事件的加温,现在**出一场**迭起,引人入胜的现代版“商业大戏”,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欣赏”和关注、参与和讨论。

从9月17日起至9月28日国美股东大会召开,新浪财经将陆续推出《国美纷争:热闹背后冷思考》系列专栏文章。我们力图跳出“黄陈之争”,向读者呈现对这一事件理性、客观的观察。

《国美纷争:热闹背后冷思考》系列专栏文章之《谢作诗:所有者控制才是公司*理核心》

谢作诗 浙江财经学院教授,辽宁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美事件具有典型意义,应该引起学界和社会的深入讨论,股东和董事会之间在公司*理方面的矛盾、内部人控制、公司高管的信托责任等问题,都能在本案中找到应该有的思考。

只可惜,多数讨论限于忠义、民族之类的感情和道德诉求,而不是出于公司*理的理性思考。我认为公司*理应该维护大股东的利益。即便陈晓胜出更有利于国美的的稳定,也不能够因为这一点就抛弃整个公司*理的原则。不能够因为一个国美的稳定,就放弃整个商业社会的基础。

大股东利益至上

陈晓认为,忠于上市公司是真正的忠诚,为公司利益着想,而不是为某个股东的利益着想,是为真正的信托责任。但是公司不是具有人格的自然人,公司的利益到底是谁的利益呢?

关于公司*理,学界有过一个影响很大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实践早已证明这个理论行不通,但在学界和社会大众中却始终阴魂不散。

该理论讲的是:公司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包括管理者、工人等在内的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陈晓的公司利益论调,依稀就有这一理论的身影。

对此,我的问题是:谁去考虑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难道股东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就要**无视他人的利益?而如果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一致怎么办?谁的利益应该优先得到维护呢?

其实,公司中的全部要素投入都是资本,无非有的叫物质资本,有的叫人力资本。然而不同资本形态,其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由于物质资本容易被过度利用,并且具有专用性,因此需要资本雇佣劳动。假如资本利益得不到优先**,那么投资者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伤害,管理者和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也得不到**。

有很多人,现代公司制度常挂嘴边,但是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并没真正领会。作为职业经理人,要尊重股东利益,服从股东意志;要承担信托责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股东利益至上是公司*理的根本原则。股东利益至上,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有*终**。

当然,大股东是股东,小股东也是股东,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怎么办?这就要求一股一票,而不是一人一票。资本市场提供了协调他们之间利益的机制,用脚投票,不行开脚走之。

个别来说,即使因为大股东的利益而致使总的利益相关者收到了损害,仍然应该维护大股东的利益。

这在国美事件来说,假如黄的总股份超过了51%,那么即使黄的主张使得包括小股东、管理层和广大工人在内的总利益受到了损害,仍然应该维护黄的利益;反之,如果陈晓绑定诸多一致行动人的总股份超过了51%,那么他们的利益和意志就应该优先得到体现。

制度决定选择

国美已经是上市公司了,但在黄的时代实际上仍然具有浓厚的家族企业色彩,因此,一些人教条地搬出教科书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大谈中国家族企业需要转型,以及如何才能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来发展企业。这些人大多认同陈晓的做法,认为他代表了一种职业精神。

可是,不要相信两权分离的鬼话:没有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没有**的。德姆塞茨讲的好:“在一个自利原则对经济行为起重要作用的世界里,如果相信有价资源的所有者竟然会有组织地把资源的控制权拱手奉送,交给不受指导、不为所有者谋利益的经营者,那么这种想法是非常愚蠢的。”

所有者控制才是公司*理的核心,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甚至美国一些*大的公司的所有权也比我们一般地所想象的更集中。《幸福》杂志500家*大公司中,5家*大股东利益集团平均而言共拥有全部上市股份的1/4多,这个比例甚至比西欧和日本公司都大。像这样的所有权地位足以影响专业管理者进行工作的方式。

制度决定选择,结果源于规则。黄陈之争要放在中国公司*理的法*环境之中来看待。在现实当中,大部分中国企业都以潜规则行事,甚至很多上市公司屡有违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事情发生。当法*不健全的时候,控制权就成为收益权的有力**和获取收益的有效手段。

所以,没有健康的法*环境,没有良好的商业规则,我们怎么可能期望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转型呢?我们一定要清楚,黄陈之争反映的不是我们的家族企业应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而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困难。这个困难不是别的,正是我们缺乏好的法*传统。

由于国美注册于英属小岛,在香港上市并制定国际化的公司章程,因此一切争端都必须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博弈。这无疑会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重视规则,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

黄陈之争,鹿死谁手*终将取决于股权的对决,任何一方的胜利都将是资本的胜利。也许陈晓胜出更有利于国美的稳定,而如果黄光裕胜出,整个管理团队都将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国美有可能因此而陷于不稳定,甚至于是短期的混乱。但是,能够因为这一点就抛弃整个公司*理的原则吗?能够因为一个国美的稳定,就可以放弃整个商业社会的基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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