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当为储户存款安全担责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周东飞

易先生银行卡内的4000元*不翼而飞,经警方调查发现,是犯罪分子复制银行卡盗取了卡内的*。**一审判决认为银行无责,易先生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近日,**下达终审判决,认定银行承担50%的责任。

银行卡还揣在自己身上,密码还记在自己的脑子里,卡里的*却被人取走了。这样的咄咄怪事如今已经**神秘,它的背后往往是不法分子通过复制银行卡、记录密码从而盗取储户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案件侦破顺利,犯罪分子获取的*财尚未被挥霍,那么储户所损失的利益相对容易获得补偿。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抓到,或者尽管抓到了犯罪分子但相关款项无法追回,如何挽回储户的利益损失就成了一个问题。一些银行往往以刑事犯罪造成储户利益损失,或者储户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为理由,**为储户的资金被盗承担责任。

银行卡是银行发放给储户的权利凭证和交易载体,银行理当*大限度地**其安全性。一方面,银行卡不应该轻易被复制,一旦被复制后银行的电子系统应当及时识别,并**相关交易。另一方面,银行卡被复制、密码被盗取一般都发生在自动柜员机或门禁系统上,这些场所作为银行服务体系的一部分,不应当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的银行卡被复制案件表明,银行卡的防伪和自动取款场所的防范都存在一些需要弥补的漏洞。这些漏洞恰恰是银行需要为储户的损失承担责任的理由,至于责任的分担比例,还要看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

2006年9月,广州市民蔡先生因在某自助银行门禁系统**和输入密码“中招”,*终被盗取现金3.5万元。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赔偿蔡先生账户资金损失的80%。2007年12月,南京市民宋先生被ATM机上的“温馨提示”蒙骗,将自己卡上4.9万元转入他人账户。**审理后认为,宋先生本人存在疏忽,但银行方也应承担30%的责任。2008年11月,南京鼓楼**在审理一起类似的银行卡遭复制案件后,判被告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王先生46万元损失及相应利息。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银行所负责任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和客户在案件中各自存在过失的程度。

回到本地发生的上述案件中,**一审认为银行无责的主要理由是易先生无法举证银行存在过失。但是,在易先生亦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易先生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的初审判决结果却是有悖公平的。**二审认为,储户应承担妥善保管存折和密码的义务,而银行同样负有**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在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各负50%的责任。应当说,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的判决结果更接近于公平的要求。这样的判决同样是对银行的一种提醒,作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它有义务弥补技术和防范的漏洞以确保储户存款的安全。

近来一些银行相继推出针对ATM机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服务人性化的举措,同时也可以看作银行方面履行义务的自觉。多一些这样的自觉,储户就会少一些损失或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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