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价听证不能由部门自设门槛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国家计委当年的“软席除外”四字有特指,***没有对另一个部门的文件作出自我解释的“扩大立法权”,动车组算不算软席,只能由现在的听证部门即国家发改委来定,或者在听证过程中由社会公众来定。

在申请公开动车组*车票的定价程序、科学依据以及听证计划安排等一个月后,4月28日,律师董正伟接到了***的正式回函,“动车组*车票价不属于价格听证目录范围”。

这是一个意料之中又是意料之外的回函。意料之中的是,动车组的票价已经执行两年了,想必***门早就准备好了应对公众质疑的方案。意料之外的是,***的应对依据,居然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规定的价格听证目录,根据这个目录, “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为国家计委必须听证的内容。***门紧紧抓住“软席除外”的救命稻草,以动车组*车票因属于“软席”为由**听证。

众所周知,当年的国家计委的听证目录只是一个临时性的部门通知,连规章的效力都不够,根据那个通知规定的四类听证项目,如今包括民航票价和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等都已基本在竞争状态下失效。甚至于当年这个红头文件的制定者―――国家计委,也已经被“改革重组”了。

而关于铁路运输票价,对于“软席除外”的规定,乃是基于当时的“软席”已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特指,而且只占当时铁路票面的极少部分。但是8年过去,铁路旅客运输已经发生了*大的变化。如果按照***所言动车组车票都属于“软席”的话,那么,如今软席已经占到了铁路客票的相当部分。一方面,国家计委当年的“软席除外”四字有特指,***没有对另一个部门的文件作出自我解释的“扩大立法权”,动车组算不算软席,只能由现在的听证部门即国家发改委来定,或者在听证过程中由社会公众来定。

另一方面,即使动车组为“软席”的说法成立,那么随着“软席”成为铁路运输主流,其价格也应重新纳入听证范畴。这才不违背当年国家计委那个《通知》的上位法―――《价格法》的立法精神,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的商品价格等**指导价、**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2007年4月18日,中国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实施。140对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和谐号”国产化动车组列车投入运营,由此开启了中国铁路的新速度时代。今年4月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实施新列车运行图,动车组开行范围明显扩大,覆盖了东部、中部以及部分西部地区。由此可知,世易时移,动车已经成为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垄断性公用事业,不论从何种角度看,不听证都已经说不过去。

时代总在变化,技术也总在变化,具体管理部门的管理内容也在变,但是包括《价格法》在内的许多立法精神却始终未变,大多数时候,法律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武器。2008年10月**的《**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价格听征目录中仍包含重要交通运输。虽然听证未必能够解决多少问题,但尊重、服从相关的法律程序,却是从行政、司法实践中尊重法律、尊重公民权利和与部门平等地位的体现,任何时候都不能打折,更不能以部门、单位的自我解释,或者以时过境迁的下位法去架空上位法,使法律沦为摆设。

□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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