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是商家紧箍咒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冯海宁

中国消协副会长刘俊海日前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修改时建立后悔权制度,并建议网上交易、先交*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大的消费行为等三类适用后悔权。

该消息刚一露面,质疑之**********会为开发商假买假卖**机会,为炒房人大肆炒房提供了便利。再比如说,会不会把市场搞乱等等。公众的质疑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在笔者看来,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积极意义是主要的。

*先,在日常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后悔权制度就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地位。

其次有利于刺激消费。中国经济面临的*大问题消费内需不振,拥有后悔权之后,可以增强消费者信心,从而刺激内需。而且,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有利于商家诚信塑造的,因为商家一旦不诚信,就要面临退货、换货的代价,品牌也有受损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商家的鞭策,是商家的紧箍咒。

除了恶意退货外,只要产品质量、价*****务没有问题,一般来说消费者是不会后悔的。可以说,消费者后悔权不仅能对抗不良商家,而且能对生产商*****成一定压力,唯有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务完善,才不至于被消费者“折腾”。进而言之,商家诚信意识的提高,还有利于诚信市场、诚信社会的建设。

有人说,消费者想退就退会搞乱市场,这并无道理。我国推行的“三天包退七天包换”,实施多年也未见搞乱市场。而且,不少国家建立后悔权制度多年,也没有见搞乱了市场。比如,欧洲一些国家就规定,消费者定货以后7天内可以反悔,可以退货。

当然,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后悔权制度的,消费者退货时也有一定规则的。一些商品,如说卫生用品、药品等就不适合退货。另外,对恶意退货还要有一定的制约和处罚,退货时间和退货条件也应该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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