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悔权为何遭冷遇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任锦敏

今日话题:据报道,本月初,深圳罗湖某楼盘推出“买房可以有后悔权”的活动。销售20天后,选择“后悔权”的买房者不足两成,八成购房者放弃“后悔权”直接与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有读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大多数购房者放弃后悔权的现象,是因为目前不具备给消费者后悔权的条件,比如缺乏社会诚信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因此,后悔权不适宜作为行业规则在中国普遍实行。但也有很多读者认为,推行后悔权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双赢规则,不能因为当前房地产业*爆而否定其积极意义。当然,未来全面推行购房后悔权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

后悔权是双赢规则

叶祝颐:应该看到,开发商试水买房后悔权,这是消费市场诚信与成熟的表现。就像“假一赔十”一样,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在住房产品性能等方面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后悔权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国外,由于商业环境良好,公民诚信意识较高,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例子比比皆是。而且,赋予消费者买房后悔权,有利于遏制房价**,引导楼市稳定健康发展。从眼前利益来看,买房后悔权似乎是有利于消费者。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实际上是对市场秩序的规范。督促开发商改善住房产品品质,克制**心态,重新赢得市场,有利于维护开发商与消费者双方的利益。

赤子之心:给买房者后悔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益处:一是可以给购房者更多的知情权和了解时间,为自己能够买到满意的楼房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二是能够督促开发商与建筑商,在规划设计和建筑施工中更加科学合理和保质保量,以此减少和**房屋建筑施工中偷工减料现象。三是可以减少房屋买卖中的纠纷现象。站在购房者角度来看,买房“后悔权”做法是值得**的。

吕*君:这个“后悔权”,实际上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是对过去一直被忽略的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别强调与特殊重视,其*终目的还是尽量让房屋买卖双方在信息上基本处于对等地位,从而避免过去个别开发商借信息不对称蒙蔽甚至欺骗购房者的现象,切实保护交易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普通购房者的合法利益。后悔权虽说主要对购房者有利,但对开发商的要求更高,可能短时间对实力较弱的中小开发商会有直接乃至负面的影响,但对那些实力强、管理规范以及有志向、抱负的开发商来说,可能机遇多于挑战,甚至还是超越同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利契机。

杨红兵:从理性消费的层面看,过去有些消费者购房时往往容易心血来潮,一旦掏出定金,再反悔就得交违约金。现在试行“买房后悔权”,消费者购房有了一定回旋时空,可以冷静地权衡自己的还贷能力、投资收益,相对周全地考量房型、环境、性价比、回报率等等。从规范市场竞争环境的层面看,通过后悔权,不仅消费者可以进一步搜集有关房产的大量信息,而且合法经营的地产商也可从中受益。当下房地产市场乱象频生,一些投机分子或不良地产商趁机就玩弄伎俩。买房后悔权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不良企业、不良地产商的非法经营行为。

现实缺少“后悔”环境

肖丽:在当前中国,购房后悔权不会走多远,更不会成为行业的普遍规则。*先,“后悔权”时限过短,可能还没有来得及细细了解房子的各项指标,“后悔”的时间已经过去了。社会没有一套健全的机制来**消费者跟开发商争讨“后悔权”,大多数时候只会让购房者越来越后悔。其次,“后悔权”应该以个人信用为前提,而目前中国内地个人信用体系远没有到可以追溯恶意退房的程度。如果有人恶意退房,开发商疲于应对,这对于开发商来说,也很不公平。从市场层面来看,“后悔权”极易造成消费行为的失控,从而造成**假象,推高房价;就购房个体来说,也未必起到**权益的作用。

周辉全“购房后悔权”表面上看是尊重购房人的利益,满足购房人的心理需求,实际上,这纯粹是自欺欺人的噱头而已。君不见,房地产行业红*的时候,买房者都被要求排队、抽签等等,在各种游戏规则下,房子的价格、位置、质量等等几乎已经全部忽略了。意欲购房者能够买到房子就万幸了,谈何后悔权?当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时候,价格才是购房者关注的*重要的因素。只要价格达到购房者的预期,就能成交。此时,购房者一般也不会后悔。

章邦洪在整个社会诚信环境没有大的改变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推出所谓的“后悔权”,怎么看都像作秀。而当你购买了房产,出现了问题再去找他们后悔时,估计房地产商会找**多的理由让你后悔不得。所以,后悔权无关紧要,先加强对房产行业的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才是上策。

理言:购房“后悔权”一旦设置,买房人可以很方便地“后悔”,反而会使得买房者在购房时丧失谨慎,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将因此受到挑战。除此之外,“后悔权”还可能造成同行间的恶性竞争,比如竞争对手可以雇佣一批人购买另一个楼盘的房子,然后“集体后悔”,尔后继续购买、后悔,而开发商惜售捂盘也变得更为简单,只需内部人员不停购买、后悔就可达到目的。“后悔权”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而契约本身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好武器,“后悔权”**了契约,用什么来保护消费者?

“后悔”需要配套措施

吴江:在买房消费中,仅有“后悔权”还远远不够,要**购房消费者的“后悔权”,切实**购房者权益,应规定开发商必须按照购买价和当时市场价就高不就低向“后悔购房者”退款。否则的话,“买房后悔权”就仅仅是房产促销的噱头,不受消费者欢迎,也就并不奇怪了。

杨红兵:买房后悔权要真正深入人心,推而广之,还需跟进配套的措施,从程序和细节上着力,从维护消费者和规范市场的秩序角度考虑,譬如科学延伸后悔的时间,明确双方的权益,让购房者获取足够的购房信息;购房价与退房时的市场价相对等值;规定因房价涨跌退房时双方承担的风险系数。当房价处于上升的通道,退房对开放商影响不大,一旦楼市观望情绪浓重,客户反悔,开发商的销售成本就会增加。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没有配套的措施跟进,“买房后悔权”也就仅仅是一种促销手段而已,没什么实际意义。

木林:后悔权的使用要有条件限制,如设置后悔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同一楼盘后悔次数限制、后悔再购买价格限制、消费类别限制等。只有这些配套措施跟上,才能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避免市场的混乱以及大量社会行政资源的耗费。

杨菁:与其推行“后悔权”不如**购房者的知情权。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成都市房管局就出台了《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售房时必须公示楼盘的不利因素。显然,让购房者知情在先,买房后才不至于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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