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专门航班延误补偿法规 罢乘维权源于法律无助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记者 陈煜儒

8月2日32名乘客因不满航班延误,**登机,被滞留在珠海机场。

据记者了解,这架原定于18时30分起飞的东航航班,因控制流量的原因,被推迟到21时29分起飞。40多名旅客因此向航空公司*****登机,这样航班起飞时间再次被拖延到22时20分左右,*后32人没有登机,飞机起飞。

近期,航班延误事件很多,必然导致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频繁发生。7月30日鹰联航空**《不正常航班处置预案及服务标准》,从中看出航空公司对乘客“罢乘”的不耐烦。

该文件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后,值班**应决定留下“罢乘”旅客,安排已被延误航班飞机起飞,一律不要等待“罢乘”旅客,即使是空机也要起飞:延误航班已被再延误超过30分钟,而“罢乘”旅客仍不登机;旅客“罢乘”地的公司驻该地负责人已代表公司向被延误旅客致歉;规劝旅客登机不少于两次,并已建议旅客于事后向始发地工商管理部门12315申诉。

鹰联航空这一“硬气”的规定**后引发争议,有旅客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苛刻,因为旅客毕竟处于弱势;还有旅客认为,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要尽快作解释和补救,不能一句“你去工商局投诉吧!”就了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航班延误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的原因是航班延误的责任问题,特别是“延续延误”的责任难定;还因为关于航班延误的补偿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有一个指导性文件在调整,没有强制力。

“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延误后的赔偿标准,乘客不会罢乘,自然就会依法**;航空公司也不会为难,该怎么赔就怎么赔,何必导致二次延误,公司受损呢?说到底,还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业内人士翟永用一种“看透”的口吻告诉记者。

针对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冲突问题,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董念清教授说,从制度层面来看,原因是现行法律缺失,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航班延误补偿法律法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我国在解决这类纠纷时,目前一般参照的法律是民航法、合同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当前亟须制定航班延误补偿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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