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是消费者应享权利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消法”修订将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让人拍手叫好,但是听到后面拖的那一句“要防止‘后悔权’被滥用”,心里就有点不爽了。

权没放,就把人往坏处想,要设“机关”,让人不能耍得痛快?

事实上,后悔权天经地义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因为在商品买卖中,买家和卖家之间信息并不对称,尤其是消费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而卖家却往往因为商品在自己手中,对商品情况*心知肚明而占有“卖家优势”,房屋买卖中这种现象尤为显著。这样,在市场竞争并不非常充分的前提下,往往会形成商品信息不完整、价格信号出错的情况。设定了冷静期,就给了大家一个仔细思考的时间,有利于纠正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源错配。

显然,这样的权利早就该交给消费者。这次将大宗商品如房子和汽车也纳入后悔权考虑范畴,是一大进步。过去,房子、汽车虽然具有商品属性,但却总被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范畴以外,现在,房子和汽车也能买后退货,可谓是还原了它们的本质,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奇怪的是,现在却有不少人担心这种权利交给消费者后,可能会因滥用而破坏市场秩序。而我们看到的是,推行后悔权多年的一些国家,并没有出现市场秩序被搅乱的情况。比如美国直销市场上,冷静期是3天,欧洲是7天。在日本,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澳大利亚人购房有3天时间可以反悔。他们的市场不是照样运转正常吗?

反观我们的一些市场,现在的秩序倒不见得多么正常,推行后悔权正可以纠正这种偏差。后悔权并不以袒护消费者为目的,而是为矫正交易不公,让原本倾斜的市场天平趋向平衡。

一项好的制度,必定是让各方利益均衡;后悔权制度的推行,当然要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目前的情况是消费者地位弱得多,制定这一制度时,自然就应该从消费者角度多考虑一些。现在,有消费者见后悔权要被加上许多限制条件,索性调侃回应:“多一个‘后悔权’,我们只不过多了一根稻草,未必能救命,只是让你看到一点点希望。”而我们大家的理想,是后悔权真正发挥出作用,让买卖双方平等起来。

既然想赋予消费者后悔权,那就不能在放的同时再套一根无形的绳索,让人行动不便。只有真正放权给消费者,才能实现后悔权推行的*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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