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纠纷凸显法律空白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江西的游先生酷爱玩各种网络游戏,2007年10月,他开始迷上《魔域》网络游戏。

截至今年1月,游先生先后花费近20万元,用来购买游戏装备,游戏水平已经达到139级。

今年1月,网络公司推出了《魔域:众神归来》资料片,在新规则下,新加入的玩家只需花费几千元人民币,就可达到游先生的等级和能力。游先生对此十分不解:我花了20万元,好不容易达到目前的级别,而新规则却让新玩家轻易“登顶”。

游先生认为: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与运营商构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要修改游戏规则应及时告知玩家,并应给玩家一个协商的余地。而现在运营商单方变更合同,修改游戏规则,致使我在网上的虚拟财产大幅贬值。

为此,游先生要求网络公司及时改正不合理的游戏规则,并发表公告向广大玩家道歉,如公司不给一个合理说法,他将向**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去年5月,南昌邓某也遇到类似问题,在与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并下发民事调解书:网络公司付给邓某30000个元宝……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称,由于虚拟财产尚未立法,虚拟游戏装备的价值随时都在变化,因此难以确定其现在的价值和损失。

说法

江西律师廖军民认为,我**法对虚拟财产概念没有明确作出界定。《民法通则》在第75条中对财产的范围作了具体列举,即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但《民法通则》在列举了公民个人财产的具体范围后,又作出了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合法财产,那么这里讲到的其他合法财产到底包括哪些范围未作说明。

诉讼中,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存在难题。虚拟财产不仅仅在网络中存在,它已和现实的货币产生了联系。目前,虚拟财产的价格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服务商价格”。由于服务商制定虚拟财产的价格**是以自身的利益出发,其高低**取决于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服务商营销发展策略。因此,服务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确定的标准。二是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包括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的离线交易。由于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也不能准确说明虚拟财产的价值,更无法作为确定其价值的标准。

廖军民认为,自我国出现**起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开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就对虚拟财产要不要保护、如何保护争论不休。目前,虚拟世界所形成的产业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增长点之一,现在已经不是讨论虚拟财产要不要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保护。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关于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也大量涌现。但这类案件起诉至**,有的赔偿虚拟财产,有的赔偿在线游戏时间,只有极少的玩家能得到现金赔偿,且大都采取调解形式结案。而诉至**往往由于时间长,加上虚拟财产价值不断浮动,玩家索赔后的虚拟财产价值已大幅贬值,他们只好自认倒霉。

江西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玲认为,由于虚拟财产具备新颖性、**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应属于玩家的一种智力成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立法。

廖军民建议,制度设计可采取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法,对现行法律关于财产的范围作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把虚拟财产列为财产的一部分,从而确定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范畴,明确其法律性质。

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