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彪:名人代言无责特区当停止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 胡立彪

北京话把引诱人受骗上当并从中获利的人叫做“托儿”。卖布有“布托儿”,卖鞋有“鞋托儿”,卖房有“房托儿”,看病会遇上“医托儿”,求学会碰到“学托儿”……这么说吧,360行,行行都出“托儿”。现在人们普遍关注的名人代言问题,说白了,就是名人为“托儿”,或名人“托儿化”问题。

日前刚刚闭幕的第16届中国**广告节,专门开设“品牌代言人规范与社会责任”**,集中讨论了这个问题。从**通报的一个案例中,人们可以看到名人“托儿化”的严重程度:某名人曾为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等10种产品代言,而这10种产品的广告无一例外均不符合相关广告法规,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甚至是物质、精神和身体的损害。

名人代言“托儿化”严重,虽早已引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注意,但由于人们对名人代言的社会属性及法律性质的认识难以统一,因此至今仍存许多争议,相应的有效干预和规制机制亦未建立。也就是说,长期以来,代言广告的名人身处法律法规的“无责特区”,即使代言广告的商家都出了质量安全问题,他们也不会为此付出代价。近些年不断爆出“代言门”事件,但人们只看到一个不了了之的无奈结果。这样的事情见多了,不仅**感到很无力,连相关部门“不准名人代言问题产品”的三令五申都不起作用了。

其实,关于名人代言法律属性的问题,再争议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因为它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名人代言担不担责,只要搞清楚这种行为是不是一种“托儿”的行为,就行了。如前文所说,“引诱人受骗上当并从中获利”这是一切“托儿”的属性,也是确定“托儿”的标准。名人代言虚假商业广告,其“托儿性”在于,不管他知不知该广告是否虚假,造成“引诱人受骗上当”的事实已经形成,同时,这种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有不菲的广告费,“获利”目的确切。如果用法律术语表述,即为,在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代言人也就成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不考虑经济因素,名人代言行为的社会属性也决定了其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名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很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心中偶像的崇拜与信任而购买了其所代言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对广告产品具有放大效应,但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都要求法律对这种“放大效应”进行规范和限制,否则“托儿”就很容易产生;另一方面,从代言人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而言,代言人应当履行其必要的诚信义务,还应当遵循民法中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令人欣慰的是,这种局面将很快得到改观。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清晰界定了名人代言问题食品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第16届中国**广告节上也透露出消息说,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增设条款,对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予以法律规范。名人代言问题已进入国家**的范畴,这也意味着,名人代言“无责特区”将被关闭。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对名人代言进行规范,仅靠**一两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当形成一套完整规制体制和机制。立法时对代言行为以概括和列举的形式,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的具体内容,增强操作性,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完善代言广告的审查和行政监管制度,**代言人对所代言产品、服务和对象的知情权和依法单方终止合约的权利,推出代言人法律政策风险控制的法律服务产品和**顾问库等。《中国质量报》

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