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储户79万元被盗刷状告银行获胜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借记卡79万元被盗走已有5个多月,坚持诉讼的储户宁波江东区市民潘先生17日终于得到了**的判决,银行全额支付被盗金额,并支付利息。记者致电潘先生,他很冷静地说:“这是我想像中的结果。”

79万存款被盗刷储户银行对簿公堂

今年4月7日,潘先生正在办公室里面办公,突然旁边的手机响起短信提示,打开一看吓了一跳,短信提示他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在香港被消费了795149.91元。他立即查看,发现那张银行卡还好好地放在包里,根本没有丢失。而且他*近也没有去过香港,这存款怎么就被别人**消费了呢?潘先生随后找了银行,然而银行对此无能为力,也不对索赔作出回应。为此潘先生还跑到了香港报案,但当地警方不予立案,表示这起案件应该是银行报案,是银行的*被盗,而储户只是与银行之间****。

**两次开庭*终银行被判负全责

5月25日,潘先生将银行告上**,要求全部支付被盗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此案随后于6月24日开庭,不过当天并没有宣判。昨日,该案在江东区人民**再次开庭。

**认为,原告潘先生与被告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后,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护原告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2009年4月7日原告的银行卡在香港消费795149.91元,在此情况下香港进行消费的显然非原告本人,所用的银行卡显然也不是原告所持的真卡。被告作为发卡人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储户存款安全,现银行的付款系统不能辨别自己发行的银行卡的真假,致使原告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盗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储户表示:这是我想像中的结果

综上所述,**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潘先

生存款795149.91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率向原告潘先生支付上述**项款项的利息。

“这是我想像中的结果,应该是这样的。”17日,记者给潘先生打通了电话,他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从事发到一审判决,整整过去了5个多月,**过程并不容易,希望接下去银行能够尽早履行判决结果。”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旭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他说:“其实类似案例全国并不少见,南京一起判例中也是银行承担了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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