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之祸了犹未了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早报*席评论员 鲁宁

天作孽犹可违,人作孽不可活。

早报昨日报道,前天,国家食品药品***发出处罚通报,江苏延申生物科技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等两家疫苗生产企业,在2008年生产的21万人份“问题狂犬病疫苗”均为劣质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前者受罚2563万余元,后者受罚563万余元。两家无良药企生产此种疫苗的行政许可证被吊销。另由于前者之劣质行径已触犯刑法,其7名公司高管已被逮捕,疑罪将由**进行审理。

两家企业合计3000余万元的处罚以货值3倍作为计算依据,国家食品药品***强调这是“从重处罚”。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两家企业受罚的适用尺度是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监管部门取了货值3倍的罚款。

因“从重处罚”之“重”究竟以什么作为界定标准,监管部门并未坦然告知公众,故该处罚是否可称“从重”仍被**普遍质疑。给人的直觉是,监管部门对两家违法企业的处罚依然“心太软”。

21万人份人用狂犬病疫苗已全部流入市场,事后各地虽大力追缴,但仍有相当部分,譬如流入江西省内的8000人份,在问题暴露时已全部注入狗伤患者体内。这批疫苗之“大劣”在于其药效短斤短两,注射后不能**在狗伤患者体内形成足够剂量的抗体。众所周知,狂犬病毒在人体内的*长潜伏期高达20年,狗伤患者因注入疫苗的有效抗体不足而*终诱发狂犬病的时间长短不一,而狂犬病恰恰是*具致命性的恶性高危传染病,一旦发病,死亡率几乎****。

我们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已分批对各地注射了劣质疫苗的狗伤患者重新补种了合格疫苗。但还有一条常识也系人所共知,这就是被狗咬伤的患者通常须在24小时内注射疫苗,超过该时限,效果就会打折扣,在狂犬病疫情宣传招贴画上就是这么说的。现实的疑虑是,在经历了近两年的间隔后,补种的疫苗能否**狗伤患者安然度过潜伏期?直接讲,就是补种是否有效?

就公众之疑虑,国家食品药品***新闻发言人颜江英作了如下回答:“世卫组织有指导建议,如果人被携带狂犬病毒的狗咬了,应该尽快接种疫苗,未能及时接种疫苗的,在获得疫苗后还应该尽快补种。现在采取补种正是以这个指导建议为理论基础的。我们采取的补种措施,是有它的科学道理的。”

因事涉人命关天,对颜发言人的上述答复须作具体分析:这段答复的关键词分别是“尽快补种”和“有它的科学道理的”。可是,何谓“尽快”?其时限作何设定?“科学道理”又是何指?恕我们直言,以此事基本知情权满足来计较,颜发言人的答复既难以解疑又很难释惑。按颜发言人所说,既然世卫组织有指导建议,为何不把“指导建议”向公众原原本本地公开呢?

人们心里很不踏实,还在于这批劣质疫苗大多通过非法渠道流向了乡镇卫生院,而乡镇卫生院对注射疫苗的狗伤患者普遍没有登记备案。以江苏泰兴为例,总计180人份劣质疫苗已全部被用掉,虽说当地防疫机构事后推出了免费补种措施,可由于没有登记信息且信息传播的不对称,前来补种疫苗者寥寥。

按国内处理此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惯常做法,款罚了,生产许可证吊销了,劣质疫苗该追的都追回了,补种工作也做了,漏补种的只能算自我放弃了,整个事件处置也就收官落幕了。至于将来补种者和漏补种者有谁突然发病,多半只能自认倒霉了。然而,既然**这些年反复承诺行政要以人为本,就不能再默认这样的惯常继续存在下去。

为此,我们严肃提醒国家食品药品***,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祸害了犹未了。为对民众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承诺责任,理当采取如下紧急的后续措施:一要花力气查找每一位未接受补种者及时予以补种,只要存心去找,不可能找不到,并对全部补种者建立专门档案库;二要设立一笔专项救助基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凡档案库内的曾经补种者突发狂犬病,就应用这笔专项救助基金予以治疗或赔付。假如财政难以为该专项救助基金埋单,那么就拿上述3000余万元罚款作基金的“原始底款”好了,若该项救助基金能与社保基金之类捆绑进入股市把盘子做大当然更好。人命关天,决不能到时再弄成山阴不管会稽不收,无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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