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一定入刑 只会让人犯晕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刑;5月9日,高晓松醉驾被刑拘;5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对郭术东**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时间,“醉驾入刑”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但这个时候,却传来了*高人民**副院长**“醉驾不一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声音,真是令人惊诧莫名———难道法律一夜之间变了方向?

  5月11日的《京华时报》报道说,*高人民**副院长**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各地**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各地**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追究刑事责任。

  既是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那就应该算是一个比较正式的场合,因此可以想象,**副院长的这番话影响有多大。几家门户网站在转载这条新闻时,无一例外地做了“*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这样的标题,很明显,这是把**副院长的意见看做*高人民**的院方表态以及判案依据了。

  个人认为,媒体做这样的表态有些夸大其词,虽然**副院长是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的这番话,但严格来说仍然只能代表他的个人意见,既不是*高人民**的表态,更不是什么判案依据。法谚有云:除了法律,法官没有上级。法官判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上级的意见。

  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条文中,对醉驾入刑是这样表述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它没有所谓“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缀,也就是说,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条文,醉驾入刑是没有例外情况的,醉驾,本身已经被立法者认为是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否则也就没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了。正如律师所说,醉驾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而不是非要产生危害后果才能入罪。

  我的理解,**副院长所提的“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醉驾来说,无非就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比如撞到人或撞到车),也即没有造成事实伤害,这样的情况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悖论正在于此:谁都知道,像高晓松一样醉驾并撞伤人的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醉驾者都是在没有造成事实伤害的情况下被交警查到的。这样一来,醉驾入刑成了只惩罚撞到枪口上的少数派,这也离严惩兼预防醉驾的立法初衷离得太远了吧———醉驾不一定入刑反而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令治理醉驾事倍功半,我想,这也不是**副院长愿意看到的。

  **副院长这番话虽然只是在座谈会上的一番个人意见,但由于他在讲话中将“醉驾不一定入刑”当成了对地方**审判的要求,再加上他的特殊身份,这番话对基层**的影响力还是不容小视的。想象一下,如果一些基层**果真按照**副院长的这番话来处理醉驾案,罪与非罪之间将有多大的自由操作空间,换句话说,权力会有多大的寻租空间———很简单,所谓“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很多时候只是凭审判者一言而决。从这个角度来说,很多人担心“醉驾不一定入刑”会造成法外特权的存在,会让有权有钱者轻易脱罪,并不是没有道理。要消除**副院长这番话带来的负面影响,*高人民**应该尽快出面澄清关于醉驾入刑的种种疑问,以官方回应解除人们的担忧,让醉驾入刑重新回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轨道上来。如不尽快纠偏,“醉驾不入刑”很可能马上就要成为一枚我们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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