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林洁 林世宁
本报关注房价“85折大优惠”持续几天。不少读者和买房者致电羊城晚报问询:国家对价格欺诈是如何规定的呢?
昨天,多名法律界人士均表示:若是提高原价后再打折,属于价格欺诈;而笼统的打折广告,也应列入虚假广告之列。
总价时时变,是行业潜规则?
据悉,4月的“国11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广东版的更是把公布全部房源的时限明确为10天,并要求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
但广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房地产商可以做到所谓的“明码标价”,“对外公布的总价随时变”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提高总价来打折,在一定意义上普遍存在。
“房地产商的广告宣传都是一场游戏,是与购房者的一场心理游戏。”在他看来,广州的房地产商,特别是大房地产商,根本没有“降价”之说。“都说2008年降了,那你有留意大多在卖什么房子吗?**都在写字楼、郊区盘,市区的盘捂得多,明面上房价当然就降了”。
如今,广州楼市在降价吗?“NO,广州楼市在打折!”
原价呈虚构,就是价格欺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简正德很明确地表示,如果前后的促销广告显示出“原价不一样”,就是一种“虚构原价”,属于价格欺诈。
简正德律师翻出国家发改委**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其第7条是这样表述的:“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而在2006年,国家发改委还专门就这一条作过专门解释―――
这个“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而“虚假优惠折价”,则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低交易价格。
简正德律师说,按照这样的规定,先不论原价该怎么定,提高原价打折,折完了还比原来售价贵,就是价格欺诈。而如果发展商大张旗鼓宣传“全国的楼盘都多少折大优惠”,事实上又不能做到所有楼盘所有单位都实现,也**虚假广告宣传。
“笼统地说一个大优惠,这样的广告有误导消费者的成分。”广州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刘渌湫如是说。
在刘渌湫看来,在目前购房者人数下跌、市场观望情绪浓厚之际,以打折优惠为名吸引消费者购买,给出的价格却比不久前广告公布的高,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可对这种不规范的行为提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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