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安徽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高层住宅“*次电梯更新费”,每部电梯不得低于25万元。凡是该市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并配备电梯的住宅楼,一律要缴纳此费。同时规定,房企在申请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交存“*次电梯更新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补交“*次电梯更新费”。
尽管**三令五申严禁***,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地方的某些部门、某些官员就是充耳不闻,我行我素,甚至是执法犯法,啥荒唐事都做得出来。淮南**地方法规,强征每部不得低于25万元的“*次电梯更新费”,不交*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不过是其中较典型的一例。
据了解,按一栋高层面积为1万平方米算,淮南至少每年新建有200栋高楼,一栋楼至少需要三部电梯,每部25万元,每年淮南收取的电梯更新费保守估计可达1。5亿元。一部新电梯的使用寿命按10年计算并累计下来,就将有数额*大的资金源源不断地进入房产管理部门的账户,这笔*款的管理、使用乃至产生的利息、收益归谁?房产部门又没有明确说法,这不能不让人“想入非非”。
其实,略懂物业管理法规的人士都知道,根据国家物业条例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电梯等在内的住宅公共设施的更新费用,从业主购房时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提取。可见,强征“*次电梯更新费”属重复收费,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
25万元,也许对房企来说只是小菜一碟。但令民众担心的是,强征“电梯更新费”将增加房地产建设成本,而精明的开发商不会平白无故地吃亏,最终这“冤枉*”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岂不是让购房者“雪上加霜”?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的“房奴”来说,就更不用说了。
总之,这种打着“立法”幌子,明摆着抢*的***行为,已暴露出当前一些地方滥用立法权保护部门利益的倾向,实在令人担忧。无疑,地方立法如何消除部门利益痕迹,确保立法为民,值得地方官员深思。站在民生角度,我们当然希望淮南市知错就改,收回成命,说什么也不能让“地方立法权”沦为部门利益的“保护伞”,以免伤及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