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举牌格力电器或涉嫌违规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昨日,格力电器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发布举牌公告,通过在二级市场增持方式,将持股比例从9.82%一举增加到10.28%。格力电器股东的增持动作虽然被股民视为利好,但此次增持过程可能存在违规行为,二股东没有在持股比例达到10%后及时发布举牌公告,而且仍在继续增持。

格力电器公告显示,5月21日至6月30日,二股东京海担保持续购入公司861万股,增持比例为0.46%。京海担保持股比例由9.82%增至10.28%。从增持时间段看,京海担保于5月份增持647万股,价格区间在20.15元/股~21.75元/股;6月份增持222万股,价格区间在18.63元/股~20.82元/股。粗略估算,二股东此次增持的成本应该在1.5亿元以上。

由格力电器10家经销商投资组成的京海担保在二级市场上的增持行为,显而易见能起到提振市场信心的作用,而投资者也普遍把此次增持视为“利好”看待。

然而在此次增持过程中,一位业内人士却发现存在“瑕疵”,二股东没有及时履行举牌义务,**违规增持。昨日上午,深圳一名**证券律师告诉《**财经日报》记者:“京海担保在5月底时持有的格力电器股份就达到了10%的举牌条件,却一直没有公布,6月份仍在继续增持。其增持过程明显违反中国***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增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据该律师透露,2008年底深圳一家机构在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过程中,没有在持股达到5%时及时披露,后来被监管部门处以“暂停一个月交易该公司股票”的处罚。

长期关注散户**事务的**投资者任维杰认为,A股市场以往出现的“延误”披露举牌公告事件中,许多公司往往会在公告中向中小投资者道歉,京海担保昨日的公告却没有丝毫表示。而且在此次公告中也丝毫没有透露出自己的信披存在延误的信息。任维杰称:“我觉得京海担保对中小投资者的态度不好。”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京海担保在公告中留下的联系电话,一位接听电话的男士回复称自己并不负责此次增持事项,对于增持过程中的事情并不了解。多次拨打格力电器董秘办和证券事务部的电话,也总是无人接听。

2007年4月25日,京海担保签约入股格力电器。当时披露的京海担保资料显示,京海担保由格力电器10家经销商投资组成,注册地在河北石家庄。昨日由京海担保披露的资料显示,京海担保注册地已经从石家庄迁移到河北保定市,只披露了占84%股份的股东身份,有5家经销商合计持有京海担保84%的股权。据京海担保工作人员证实,目前京海担保的股东仍是格力电器的10家经销商,其中5家持有84%股份。今年三四月份,京海担保才从石家庄迁移到保定市。除了投资格力电器股份外,京海担保还在进行其他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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