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未交房 开发商判赔5435万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保定一开发商推迟8年仍未交房,购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435万余元

■**认为,目前的房价已经是原来房价的3至4倍,并不构成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的情形

2002年8月就应交房,一直到2008年12月都没有交付,保定市朝阳花园小区被称为“保定史上时间*长的集资房”。保定市工商局439户职工在该小区团购住宅后,开发商一再推迟交房时间。保定市工商局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本案终审判决,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开发商支付购房者违约金5435万余元。

8年未交房 开发商成被告

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2001年10月8日,保定市工商局统一购买了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朝阳花园小区商品住宅楼7.3万平方米。随后,工商局共有439名职工各缴纳1万元的认购**金,认购了朝阳花园小区的10栋半楼座。

在双方签订协议前后,保定市工商局陆续向春雨公司支付了3450万元购房款。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团购房每平方米均价1080元,2002年8月30日全部交工入住。如不按时交工,春雨公司每日按购房总造价万分之三向保定市工商局交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因拆迁户未能按计划搬出,春雨公司无法全面进场施工。到了2002年8月30日,房子未能如约交工。

随后,春雨公司又以出让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未能解决等问题为借口,多次推迟交房时间,虽多番**但无诚意履约。

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08年12月16日,保定市工商局向保定市中级人民**递交了诉状。

**判决开发商败诉

保定市中级人民**一审认为,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且不违背法律规定,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春雨公司未依约定按期向原告保定市工商局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认为,春雨公司迟延履行交付义务,数次延期仍未履行,且其建设工程没有合法手续,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售房协议及补充协议,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春雨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工商局购房款3389万元,并赔付违约金。

春雨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工商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并提出导致未交房的原因为不可抗力,支付高额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开发商判赔5435万违约金

省高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从售房合同的签订到履行,其主体均是工商局与春雨公司。春雨公司称工商局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理由,缺乏依据。

另外,“拆迁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解决的问题,拆迁与否不是构成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

对于春雨公司提出的违约金金额过高问题,**认为,至今的房价已经是原来房价的3至4倍,并不构成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的情形。自双方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2002年8月31日至起诉之日,春雨公司仍未交房,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解除和同和返还房款的判决。另,春雨公司给付违约金5435.2296万元,并自2008年12月17日始至本判决之日止,春雨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保定市工商局支付3389万元购房款的利息。

■文/本报记者李媛 通讯员丁力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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