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试行新体检通用标准 艾滋患者可录为公务员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2005年6月,广东*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开始正式试行,新标准将原来“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标准删去了“及其病毒携带者”内容,另对肝炎、急性肾炎的表述改动较大。

这是全国范围内**个取消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就业歧视规定的省份,也是**个将公务员录用标准与宪法、劳动法等相符合的省份。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另外,《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录用。”《传染病防*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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