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部分车站特殊情况仍可两小时内退票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日前**,对退票改签等作出了调整。其中,“普通车票迟到作废”等规定引发热议。昨天,***回应称,由于国家无晚点赔偿规定,迟到废票符合契约精神。对此,有关法律**质疑说,新规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铁路新规实施后,沪上一些车站在操作过程中更加人性化,对部分确实有特殊情况的旅客,在提出证明和申请,并经站长批准后,在迟到两小时内仍予退票。记者从有关部门处了解到,这一人性化措施今后仍将持续。

***称新规是为维护秩序

有媒体报道,昨日,***从合同法等角度对新规作出回应。铁路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主要是在中国高铁发展迅速、动车组大量开行的条件下修订的。新规中要求,普通列车*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也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合同双方有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针对动车组与普通列车“待遇”不同的问题,该负责人也说,既有线路普通列车由于运力有限,特别是运输高峰时期,一般是满负荷运行,为了维护正常的乘车秩序,不可能随意改签。而动车组由于是公交化、高密度运行,强大的运力从客观上使旅客具备了改签的条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新规为广大旅客提供了方便。而对于各方质疑的*车晚点为何没有赔偿一说,***在回应中表示,目前国家尚无晚点赔偿的相关规定。

**质疑侵犯消费者权益

针对铁路部门的回应,法律界人士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先,铁路部门单方面宣布迟到车票作废,事先未与旅客协商。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铁路部门在作废车票前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书面告知延误登车的旅客,否则即不能视作合同解除。因此超过2小时作废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延误旅客随时都可以持该车票要求铁路运营单位履行承运的义务。另外,铁路部门单方面人为地将动车组和普通列车区别对待,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海车站将持续人性化措施

***新规实施后,沪上一些车站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在对大部分持有普通车票的迟到旅客按照规定禁止退票或改签的同时,也对部分确实有“特殊情况”的旅客予以一定照顾。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这一人性化措施是建立在***新规的基础上,因为在规定中本就写明“旅客因病、因伤等特殊原因,如能出示证明,仍可予以退票。”

“只要旅客确实是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迟到的,如果能出示相关证明,并且向车站提出申请,在经过车站站长批准之后,能在两小时内予以退票。”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措施在今后仍将持续,但针对的只是部分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确实有特殊情况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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