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6.5万元押金,一对好姐妹对簿公堂,二审市中级人民**近日宣判此案。
2009年2月3日,汤女士向孙女士承包位于集美北区的一家幼儿园,双方达成《合作办学协议》。协议约定承包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并载明“为防止乙方收学费后携款离开,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作为押金。待承包期满后15天内,做好各项移交工作。甲方应将押金如数归还乙方,不可有异议”。
办学期间,双方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双方同意于2009年12月23日提前终止承包关系。因孙女士**返还6.5万元押金,今年1月,汤女士向集美区人民**起诉。
集美区人民**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约定,孙女士应将押金在终止合同15日内返还汤女士。而孙女士所称的有关“承包期间,如甲乙双方违反以上条款,应付对方违约金陆万元”这一协议,与上述的押金返还条款,并不存在互相包容,因此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与本案中合同项下的押金返还没有关联性。
今年5月,集美区人民**一审判决孙女士应返还汤女士押金6.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孙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于近日维持了一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