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律所获准在闽设代表处 为大陆首个获准省份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中新社福州9月16日电从即日起,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刚发布施行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向福建福州、厦门两地的***提交设立代表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依法在福建设立代表处,为在两岸投资的企业提供实时法律服务。这也意味着福建成为大陆*个获准设立台湾律师事务所大陆代表机构的省份。

记者16日从福建省司法厅获悉,由福建省司法厅制定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司法部批准,并于今年9月15日发布施行,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闽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条件、程序以及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等。

根据《实施办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3个条件,*先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次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再者是有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的代表处及代表,可以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业务,范围包括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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