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若干规定,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及抵押各方职责。
抵押登记不用提供
抵押价值协议书
规定指出,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抵押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依申请登记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仅对抵押房产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核,对于不存在禁止抵押的房地产予以登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上作抵押记载,向权利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
自本月1日起,凡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无需提供房地产抵押价值协议书。
房屋所有权证等
记载内容有规定
自本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他项权利证明记载以下内容:
房屋所有权证:已抵押的房屋,附记栏记载“×年×月×日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码:××××××”字样;抵押注销时,在该信息条上直接加盖抵押注销专用章,并加注登记日期。
房屋登记簿:根据依申请登记原则,房屋登记机构对权属清晰、可以抵押的房产,直接依据抵押双方提交的抵押登记申请表所申请的内容予以登记。抵押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核对抵押登记申请表内容,因登记申请表内容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不一致而产生的信贷风险和法律责任,由抵押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