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典型案例,解读最高法“旅游新规”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告诉消费者如何应对旅行欺诈等“潜规则”

今后旅游经营者“**条款”无效。 ***

今后,旅行社擅定的“**条款”将无效,因年龄、职业等差异而被“潜规则”多收费的游客,也将有权要求旅行社返还这部分费用!11月1日起,*高人民**发布的《*高人民**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新规”一出,记者随即进行调查采访,从兰州本地业内人士的反应来看,大多数旅行社认为这部法规的实施非常必要和及时,并表示这进一步提升了旅行社的服务意识。相关**表示,《规定》的实行将为今后游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

■以案说法

“潜规则”被打破

老人和小孩 可索回附加费

■身边案例

今年60岁的崔秀琴前段时间参加了港澳旅游团,由于超过55岁,旅行社向她加收400元附加费,原因是“老人消费能力弱”,这令她非常不满,“享受的是同等的旅程,为啥要比别人多交*?”但由于兰州市旅游界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崔秀琴只能无奈地接受这样不成文的“潜规则”。

记者了解到,这一现象在兰州一些旅行社普遍存在,年龄超过55岁要收400元附加费,21岁以下人员不占床加收600元/人,占床加收1200元/人。另外,记者、教师等职业的人群也被列入加收*的行列。同时,目前国内海南、云南游也要对特殊人群加收附加费。

■新规解读

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其返还;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

“**条款”被废除

可依法否定 所遇不公平合同

■身边案例

去年从云南游玩回来的市民刘明告诉记者,旅行社给他们的宣传材料上,感觉游览的景点很丰富,如“远眺苍山”、“车观三塔”、“远望虎跳峡”等条文。但到了实地才发现,浏览的不过是车窗外匆匆而过的风景,让人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的市民小田也对合同中的三个自费项目产生了疑虑,“夜游维多利亚港、澳门环岛游、澳门赌城特色表演”共收费1000元,还不包括给导游260元的小费。一圈游回来之后,小田发现,除了少量的交通费,这三个自费项目根本就是不花*的项目,“这不是**条款吗?”

■新规解读

第六条明确了“旅游者主张**条款无效的权利”,称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欺诈行为”被禁止

受到欺诈 可双倍索赔

■身边案例

刚从云南旅游回来的市民小刘说,在签订合同时在西双版纳的行程中有“热带植物园”这一项内容,但抵达西双版纳后,导游说植物园里的植物与他们在外面见到的大同小异,因此,带他们去了另外一个旅游景区,这样擅自更改行程是允许的吗?

而前不久从香港旅游回来的市民范先生则实实在在吃了个大亏,他在导游推荐的购物点所买几千元的手表,拿回来发现竟然是假的。去找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负责人称这是游客的个人自愿行为,而且是在香港导游带团下购物的,因此,他们不负责任。

■新规解读

第十七条指出,旅游经营者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个人资料”受保护

泄露游客信息 旅行社要担责

■身边案例

市民刘女士告诉记者,“十一”她去东南亚旅游了一趟,当时她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了很多个人资料。旅游回来后,她手机上经常莫名其妙地收到各类打折信息以及接到投资公司的电话,她认为是旅行社将她的个人资料泄露了。

■新规解读

第九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各方反应

旅行社:希望业界共同努力打破“潜规则”

兰州市多家旅行社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对于旅行社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督促更多旅行社提高自身旅游品质,有效避免“零团费”、“负团费”这样的恶性竞争。不少旅行社还表示,他们很愿意从自身加强自律,力推透明消费的品质游,但是这也需要业界共同努力,才能打破“潜规则”。

同时,《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监督管理的力度,有利于整体提升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一名从事多年旅游行业的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将为游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很大的法律保护,而且对于部分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希望能够以此引起业界的关注,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

**:旅游纠纷有了统一裁判尺度

西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梁旺兵表示,近年来,旅游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快、牵涉环节多、处理难度大的纠纷类型。组团出游,涉及环节非常多,同时还涉及众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极大地加大了旅行社与旅游者纠纷解决的难度,急需出台一部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加以规定。

他说,新发布的《规定》非常必要,将促使旅游行业进一步规范化发展。更难得的是,新规对于很多以前发生过的实际案例给予了非常详细的说明,明确了一些原本比较模糊的东西,今后再发生类似这样的纠纷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规定》的实行明确了旅游者个人诉讼权利,合理界定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将会对旅游行业在法律层面给予更高的约束性。

官方:今后遇上述纠纷按规严处

省旅游局质监所所长何效祖表示,在我国《旅游法》迟迟未出台的背景下,《规定》首次针对旅游行业出台统一的裁判尺度,同时对旅游管理部门今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规定》不单对维护游客合理权益有了明确规定,同时也维护了旅行社的正常合法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双方纠纷的发生。同时,何效祖表示,将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监督管理,并督促旅行社了解和掌握新规,如果今后再遇到此类纠纷,将按照法规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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