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今年3月份就已检测出苯并芘超标,却迟迟未向社会公布?尽管金浩茶油董事长已就问题产品事件做了公开道歉,**的矛头也同时指向了**部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副局长甘跃华近日接受***记者采访,他的回应同时也隐藏了另外一个重要信息:至今未有任何公开表态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此次事件中是否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于外界众多的疑问,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在接到记者采访提纲后表态:总局正在进行调查。但是有**仍表示,在此事件过程中,质检总局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疑问一 查处为总局风险监控中心交办?
从今年初抽查出金浩茶油部分产品质量问题,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此事一直未向消费者披露。对此,甘跃华称,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质监部门可定期公开日常监控信息,包括企业行政许可、停产停业有关名录、查处非法行为等情况。但查处金浩这个事情是国家质检总局风险监控中心交办的任务。按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食品安全信息,湖南省质监局没有信息公开的权限,必须由国家统一公开发布。
甘跃华还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召回产品、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主体是企业。质监部门履行召回工作的监管责任,督促、责令、处罚。**有**的责任,但不能越俎代庖。
按照甘跃华的说法,此事既然是国家质检总局监控中心交办的任务,从接到任务到事件被曝光,半年多的时间内,总局方面是否知晓自己交办的任务的结果呢?
疑问二 湖南质监部门已向上级汇报?
直到现在,记者在国家质检总局和***门等官方网站查阅发现,**方面还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统一公开发布”金浩茶油的相关信息。不过,甘跃华却称:“我们曾向上级汇报过相关情况”。
记者查阅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颁发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发现,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作为湖南质监局的上级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是否真的收到了相关汇报呢?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82条还规定,下列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按照上述相关法规,如果金浩茶油致癌事件属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部分,那么可以由质监部门公布;如果不是,则应当由相关***门来公布。那么作为下派抽查任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是否通告了相了***门,从而给消费者警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