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提拔 配偶出具“家庭道德鉴定书”道德吗?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从没有夜不归宿现象,对我很关心体贴……”这是湖南邵阳县原商务局副局长邓笑天拟提拔公示期间,其妻子唐亚玲向县组织部出具的家庭道德鉴定书。邵阳县日前规定,干部提拔公示期间,家长和配偶要分别介绍其家庭道德表现情况,出具家庭道德鉴定书。当地官方表示,这是落实使用干部“以德为先”的一项具体措施。

干部提拔须过道德关、“以德为先”,当然没有问题。但以“家庭道德鉴定书”的形式来评判干部道德的合理性、可行性,显然值得推敲。

一方面,既没有法律规定,家长和配偶有必须向组织部门出具家庭道德鉴定书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同样没有法律规定,组织部门有权要求家长和配偶出具这样的道德鉴定书。

即使从道德层面看,要求家长和配偶出具家庭道德鉴定书的做法,其实也是不够道德的――无论这样的“道德鉴定书”鉴定出什么样的道德结论,“有德”抑或“无德”,事实上都不可能具备足够的道德合理性。比如,若鉴定结论是“有德”,这显然有自我吹捧之嫌,并不值得**当真和采信。众所周知,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实乃利害关系密切、利益高度统一的共同体,为家庭成员“说好话”乃至奉献溢美之词,本是人之常情。试想一下,若非感情早已严重破裂,哪个父母、妻子会去恶评子女、丈夫的道德,以至于耽搁其仕途前程?

另一方面,若鉴定结论是“无德”,证明效果或许很有力,但对家庭道德伦理本身而言,显然又是不道德的――鼓励家庭成员、亲人之间相互**,进行道德上的检举、揭发,破坏夫妻、亲子之间天然的伦理亲情,这合乎道德吗?事实上,正是基于对这种伦理亲情的高度尊重和呵护,在许多法*成熟的国家,亲人之间都是可以豁免相互作证的法律义务的――即使确实知情,也有权**检举自己的亲人。法律上的作证尚且如此,更何况道德上的作证?

“家庭道德鉴定书”作为官员道德的批判依据之所以不够恰当和合理,还在于,虽然都叫“道德”,但家庭私德与干部为官所需的职业公德,并不是**吻合的一个概念。在具体现实生活中,它们之间甚至可能构成某种冲突和悖反。比如,一个官员将贪污贿赂所得用于提高家庭成员的物质生活条件,利用手中权力为配偶子女的就业升学提供方便,虽然严重违法、违背职业公德,但在家人眼中,他却**可能是合乎家庭私德的好丈夫、好父亲、好儿女。事实上,这也是为什么在许多**案件中经常看到“家庭**”、“家族**”――丈夫前门当官弄权、妻子后门收*纳贿的一个基本背景。

所以,若真要让干部过“道德关”,来自家长配偶的“家庭道德鉴定”是靠不住的――无论是其鉴定的主体还是内容,均得不到充分信任。而真正靠得住的只能是,诉诸广大公众选民的“社会道德鉴定”――一个官员究竟是否足够道德、具体需要哪些方面的道德,都应交由授权于他的民众来评判鉴定。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前提不可或缺:官员包括家庭财产在内的各种个人信息,须全面公开、让公众充分知情。

任何时候,干部道德都不是个人家务事,而是一项严肃的公共事务,因此,职业公德而非家庭私德才是其核心内容。简单地将二者搅在一起、混为一谈,其实既无助于公德的提升,也无益于私德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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