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呼吁推房产税成地方主体税种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作者 申剑丽

财税改革箭在弦上。

日前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案,排定了今后五年诸领域改革措施,其中关于财政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促进财力和事权的匹配、研究推进房产税等事项。

10月29日,在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研究所举办的“财政体制与社会发展”专题讨论会上,财政部科研所财政教研室主任陈穗红提出,应调整**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方式、将央地事权范围固定化、法制化。

此外,不少与会**认为,开征房产税是促进地方财政收入转型的有效办法,以此重塑地方主体税种,从而使得地方**能够享有稳定增长的财源。

**表示,目前央地财权、事权不匹配的起点,在于**公共事务决策权和决策实施责任及相应的财政公共支出责任不一致。一方面,上级**拥有较大的公共事务决策权,和向下分散实施责任的权力,同时也有可能把实施决策所需要的一部分财政支出责任,推给下级**。

另一方面,各级**所承担的公共支出责任,与其拥有的财力差距过大。地方**在财政资金来源上,多数表现为过于依赖转移支付制度,“然而大量有条件转移支付,即地方需要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实际上加大了事权和财力的不匹配。”陈穗红说。

一位**表示,长期以来,各级**的事权范围划分不清,横向纵向的条块关系并未理顺。与此同时,在现有税制下,地方税收不足导致了基层**缺少稳定的自有财源。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从税收收入分配比例看,**持续拿大头,上对下的专项转移支付过多,一般性转移支付偏少。

此外,还有财政体制与行政体制间的矛盾。陈穗红认为,行政体制上全国一统,然而财政体制上却是相对分权式的,矛盾在所难免。

上述症结也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基层**财政困难是一大现实,并且由于地方财力不一,从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过大。

“在地方财力不足并且承担较多公共服务支出配套责任的情况下,倒逼举债行为便自然出现。”陈穗红说。

而一名**说,预算以外的非规范增收和支出在持续扩张,加剧了财政收支体系的不规范,寻租的普遍化也是突出问题。

作为具体改革措施,**建议将一般性的**分工原则具体化,明确划分各级**的事权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可依据公**品的受益范围和集权分权关系进行划分,对有些交叉事权要尽量分工明确。

同时,对于决策与财政支出责任的分离也要有所限制,上级**在享有公共事务决策权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责任,诸如对决策实施的监督,以及对财政支出责任的指导或分担。

在税制改革方面,与会**表示,分税制的方向固然需要坚持,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适度调整收入划分方式和比例,增大地方财力。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副主任刘怡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税收大量来源于企业环节的货物和服务税,而自2007年以来,由于经济周期变化,货物和服务税占GDP比重开始下降,税收收入压力因而加大,急需探索新的税收收入来源。

结合现有改革措施及未来改革建议,刘怡说,一方面,增值税扩围的改革正在推进当中,除旧有的银行、保险业营业税收归**外,建筑业、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也很有可能被纳入增值税。

但另一方面,刘怡也发现,鉴于建筑业营业税为地方税收收入主体,一旦将其纳入增值税,归**支配,地方的财力数字就会有相当大程度的改写,因而,需要探索将房产税等作为地方新的稳定财源。

陈穗红亦表示,开征房产税等渠道将会是一个有效的办法,通过这些税种,可以建立起地方主体税种,从而使得地方**能够享有稳定增长的财源。

此外,与会者认为,转移支付制度不能作为调整**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在实践中,或可借鉴广东等地开展的竞争性转移支付等制度,使得转移支付能和相应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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