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指引监管商业银行高管薪酬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新浪财经讯 3月10日上午消息,新浪财经今日从银监会获悉,备受业内关注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已经正式发布。根据《指引》,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绩效考核不达标不能加薪。

虽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限薪只限风险,但根据《指引》,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这是按照人保部的统一标准设定的,已经与财政部和人保部充分协商了,不会出现部门之间管理办法的冲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新浪财经如此表示。

绩效考核不达标不能加薪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应建立可持续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分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取;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上述三个指标中,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有一项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有两项未达标,则实行下浮,高管人员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有三项未达标,除上述要求外,下一年度全行的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监管部分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酬薪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估。

绩效薪酬部分延期支付

《指引》称,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年的薪酬发放。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管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长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未支付的部分停止支付。

在金融危机之后,高管薪酬问题备受指责,业监管机构也一直在商讨高管薪酬的监管。在2009年底召开的 “2009北京**金融**”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就表示,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重视和完善高管的薪酬机制改革。

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对金融企业的业绩考核进行细化,涵盖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等多个指标,并按银行、证券、保险、综合等分类考核,希望能为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评价金融高管绩效,提供量化依据。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商业银行不当激励的,避免重奖之下出勇夫的问题,银监会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

《经济观察网》周日援引接近银监会人士的话称,银监会制订的是薪酬结构、支付以及监管规范。而财政部是金融央企大股东,因此包括四大银行在内的金融央企的薪酬规定依然主要要看财政部的规定,银监会*多是技术上的监管指引。

该指引已经于3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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