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办不能强拆 未搬出不断水电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张剑在展示着一本杂志,上面是对他那起案件的报道。张剑说,以后自己再遇到麻烦,*先会去找律师,相信法律。*席记者 杨军 摄

这是省内*次用“搬迁”取代“拆迁”命名的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在《物权法》已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正式**的背景下,即将于8月15日施行的《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具有标志意义。沈阳市的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中。

昨日,《办法》已经由本溪市通过媒体正式公布,当日下午在谷歌搜索引擎上,已经可以找到2600余条链接指向《办法》原文。甚至在昨日下午4时以前,“**百科”就已经收录了以该办法全文命名的词条。由此可见,这份地级市新**的“搬迁办法”,具有怎样的关注度!

昨日本报记者致电本溪市**法制办公室,希望就这项即将实施的**规章进行采访,法制办秘书处的一位工作人员也惊讶于《办法》的受关注程度:“本溪刚刚公布这个《办法》,你们电话就过来了? ”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在请示**后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说还是不接受采访了,如果一定要采访得市里同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任选

提起搬迁,普通市民*为关心的无疑是补偿、安置问题。

本溪市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搬迁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搬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的标准,将按照上一年度与搬迁区域同土地级别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售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在搬迁区域内实行期房调换,也可以在异地实行现房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分别为: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就近上靠,允许误差±5平方米。 房主没搬走水电气不许断供

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溪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办法》特别规定,房屋内居住的百姓如果尚未搬出,不许对其断水、断电、停暖、停气。“但因安全原因必须停供的,搬迁人应当提前5日报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未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基本生活需要。 ” 依法拆除取代“搬迁办”强迁

《办法》对强迁的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定。*先,房屋居住者要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迁出。

其次,要由本溪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请市**责成区**或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这意味着各类“搬迁办”没有资格采取强迁手段。

另外,强迁还需要履行公证程序,《办法》规定如果百姓要被强迁,搬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应严格界定

“上位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各地方相应的**规章制定工作普遍处于等待、研究阶段的背景下,专家如何看待即将实施的《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

有着三十年律师职业生涯的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王焱认为,这份条例具有特殊意义、操作性很强。“比如它用公式的方式,对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方案作出了规定,老百姓可以‘对号入座’。 ”王焱说。

与此同时,他也认为《办法》中一些内容值得商榷,“比如货币补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同级土地普通商品房均价确定,在房价持续看涨的条件下,老百姓‘今年拿到的补偿款’恐怕买不到‘去年的同等面积’。 ”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对本溪《办法》发表看法:“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界定,否则商业开发容易钻进‘公共利益’的‘大筐’里……”。 也曾被暴力强拆 张剑羡慕新规定

昨日,本报记者就本溪《办法》**对曾遭遇过强迁的本溪市民张剑进行电话采访。

记者:听说本溪**新的搬迁办法了吗?

张剑:不知道啊,没听说。现在很少出门,还是有点担心“别人”找麻烦。

记者:关心搬迁办法吗?你比较关心搬迁里面哪方面的内容?

张剑:挺关心的,*关心补偿和强迁。刚才你跟我说的那些新的规定,其实我挺羡慕的,要是以前他们都按照规定来拆迁,那事也不能发生。以前我们那动迁的时候,不光停水、停电,连路都给刨的全是坑,车都过不去……

记者:经历这么多事情之后,回过头来看,你感觉如果以后再遇到麻烦,自己会怎么做?

张剑:当时啊,真是没法想那么多。房子人家要强拆,老婆孩子被人家堵住不让出屋,之前家里人又被打过……以后再遇到事,相信法律呗,还是得找律师…… 新闻链接

2008年5月14日本溪市发生一起与强拆有关的案件,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居民张剑遭遇暴力强拆,对方当时并没有强拆手续。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张剑持械伤害一名参与强拆者并致其死亡。张剑自*后,*终由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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