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生下4小时死于医院 医院称最多补偿7万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为解决问题,刘超勇无数次前往医院

孩子出生不久死亡 医患起纠纷 协调时遭遇两种法 适用哪部法

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再进行赔偿

家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医院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

10月17日,家住攀枝花的刘超勇带着妻子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孩子生下后4小时就死于严重贫血,此后刘超勇和医院因为赔偿的事情开始了长达近1个月的协商,医院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再进行赔偿。而患者家属认为应当按照今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医院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两个法律法规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截然不同。

到底该用哪个法律法规呢?记者调查发现,《侵权法》实施以后,不少业界人士认为备受争议的《条例》将逐渐淡出舞台。而事实上,在医患纠纷的协商阶段,医院仍然可以将《条例》摆在*位,两种法律法规的“双轨制”还继续存在。

婴儿生下4小时死于医院

31岁的刘超勇家住攀枝花市区。10月17日早上7点过,他带着快要生产的妻子赶往攀枝花中西医结合医院。

上午11点过,妻子剖腹产下一个男孩,看着眼前的儿子,刘超勇兴奋地拍照录像。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中午1点过孩子全身皮肤苍白,医生检查是重度贫血,需要立即进行*救,并下了病危通知书。经两个小时*救,孩子*终还是停止了呼吸,从出生到死亡,孩子只在人世呆了4个小时。

“我们认为是医院*救不及时才造成了孩子死亡。”刘超勇回忆,孩子生下来后他就发现颜色有些白,他曾给医生和护士说过,可是并没有引起重视,后来发现孩子贫血严重,需要立

即输血,医院却没有备血,需要从其他血库调运,当血液从血库调来后,孩子已经*救无效死亡了。因此,刘超勇认为医院要为孩子的死亡负责,并要求医院对此进行道歉和赔偿。

但是,医院方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场医患之间的纠纷就这样开始了。

10余次协商医院*多补偿7万

“我已经记不清协商过多少次了,大概有10来次吧。”从10月17日算起来,事发已经快1月,在这段时间内,刘超勇和医院进行了多次协商。

*初,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也不愿意多谈赔偿之事,不得已的情况下,刘超勇和亲属将花圈摆在了医院门口。在当地民警协调下,双方再次坐下来协商,可是依然没有结果。

随后,刘超勇和家人开始搜集孩

子死亡的相关材料,并向当地**办、工会、医院主管单位反映。*终,在***组织的一次协商会上,医院方同意在《条例》的范围内,给予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费用不会超过7万元。

对于医院*多7万元的补偿条件,刘超勇和家人难以接受,因为他曾经向律师打听过,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侵权法》,其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提出,要求医院按照《侵权法》赔偿30余万元的费用。

一个双方都不太满意的结果

11月15日上午,刘超勇和亲属再次来到医院,通过两个小时的协商,*终医院答应补偿13万左右的费用。“这不是*理想的结果,但我耗不起了。”孩子死后这段时间,刘超勇一直在为这件事奔波,工作也不能顺利进行,“如果再继续耗下去,生活费都快没有了。”刘超勇说。

对于刘超勇一事的处理,医院方不愿意接受采访,医务科一名工作人员私下透露,在这段时间里,患者不停找医院协商,还大闹医院,他们每次都要抽出时间和精力来解决,耽误了很多正常的工作,也给医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他们也是希望能早点处理好,其实原本医院并没有过错,答应补偿只是出于人道考虑。

两部法规到底该用哪一部?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医院方一直坚持按照《条例》进行处理,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地***也同意按照这个法规来处理这起医患纠纷。但是这种情况下病人可能拿不到赔偿,或赔偿金较低。

“这个让我一直很困惑。”刘超勇说,《侵权法》实施以后,《条例》并没有废止,而两个法规中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给出了两个不同的方式和结果,像他这样的医患纠纷,到底适用哪个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医院要求按照《条例》来处理是正当要求,而刘超勇要求用《侵权法》来处理也没有不对之处,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让步,这个协商有可能永无结果。

卫生部门:两种法规都可使用

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到底该使用《侵权法》还是《条例》?就这一问题,攀枝花市***医政处一名姓万的负责人以工作忙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该处室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自己不方便对此进行解释。

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条例》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现在一直在使用,所以医院按照《条例》来处理没有错,但要按照《侵权法》处理也可以。一般来说,不管是患者还是医院,都希望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法规来处理。

律师:司法途径*选《侵权法》

“这个其实一直是司法界有争议的问题。”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吴建平律师说,以前处理刘超勇此类的事情,一般都是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赔偿;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法》则主要适用于医疗中的一般过错行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争议。在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要会选择《侵权法》来判定,但是大部分患者认为走司法途径费力、耗时,不愿意打官司,出事后都是找医院协商解决。但在协商的过程中,由于两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造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学专家:协商不下*好走司法途径

昨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他说,要按照《条例》来处理此事,前提条件就是认定为医疗事故后,而《侵权法》是针对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一般损害赔偿责任,在刘超勇的这个事情中,没有权威机构认定为医疗事故,就不能直接按照《条例》来处理,应该依《侵权法》处理。他建议,刘超勇和医院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好走司法途径,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伟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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