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界定企业主要负责人 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清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荆楚网消息26日举行的湖北省*****新闻发布会披露,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将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界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定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件发生。

9月21日,湖北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应制定**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和轮流现场带班计划,并按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新**的《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在第39条中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再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个没有现场作业经验的负责人,他不会知道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会体会到现场作业人员的艰险程度,也不会明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义和企业负责人应该承担的责任”。省安监局局长别必雄表示,只有通过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和轮流值班的制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自觉地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企业现场管理,加强企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安全管理,*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生产事故发生。

湖北省****系统将对企业建立**带班和现场值班制度进行检查督促。同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邀请社会各界对****进行监督。对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的条款进行严肃的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举报电话:027-87001166。网站:http://www.hubei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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