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律师事务所即日起可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记者16日获悉,经司法部批复同意,省司法厅**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于15日正式发布施行。实施办法规定,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申请设立代表处,这意味着我省成为全国*个获准设立台湾律师事务所大陆代表机构的省份。

据了解,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条件、程序以及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等。其中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具备3个条件: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有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实施办法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的代表处及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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