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山公司在“微点案”中作伪证的证据和说明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12月6日,金山公司诉360董事长周鸿�名誉侵权案开庭。关于此案,有几点说明:

一、本案核心,是被告在微博上披露的金山公司在微点案中作伪证一事是否属实。为此,海淀**从北京市一中院调取了“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披露了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收受瑞星公司贿赂、炮制冤狱**微点公司的相关细节。判决书显示,金山公司在该案中提供了多份假证据,具体见下文:

判决书第27条:证人李铁军的证言证明:他参加过三四次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组织的**论证会,叫得上名字的民警就是齐坤。其中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 第42条:计算机**论证会纪要证明:2005年8月27日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会议室召开计算机病毒**论证会,会议由齐坤主持,参加人员包括XXX、李铁军、XXX,到会**就论题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确定ADSL用户62116828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病毒在互联网上扩散,与其上网使用同一个公共物理设备DSLAM的其他15家在今年3―7月间有上网行为的ADSL用户均被感染计算机病毒,是由于ADSL用户62116828在网上传播病毒,造成病毒扩散的结果。

在判决书第55页中,于兵指使伪造证据的主要帮凶齐坤证明:金山公司病毒检测网络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监测到具体的IP地址段。这些报案材料不属实,都是对田亚葵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补的。

判决书第62页,李铁军也承认:他们公司对病毒的监控只能具体到某个地区,像报告提到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是**做不到的。

第40条: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病毒情况的说明》……等证明:2005年7月至8月间,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书面报告2005年五至六月北京市病毒高发等情况。

判决书第50页: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田亚葵案件时他不参与处里的工作,于兵从不通知他开会,所以田亚葵案子是怎么出来的不知道,只有一次东方微点的听证会于兵通知他参加。病毒每年都有,并不是2005年高发,现在看应该是为做这个案子。

第51页: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田亚葵案件前期于兵让他签字他只能签了,后期他不签字。这个案件从来没正式在处里讨论过,是于兵一手抓的,几个处**都不清楚这个案件。病毒每年都有,其没听说2005年上半年有病毒高发,现在看是为这个事做的。

第65页: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出具的《2005年中国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和《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测月报》、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工作说明、江民2005年1月-9月全国月疫情、2005年5月-8月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病毒统计情况和****的20个病毒的感染情况表证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及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2005年病毒**及感染的真实情况。其中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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