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限售股“绕道”避税行不通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本报北京11月30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出通知,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强调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等九种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认为,此次三部门**补充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人减持个人限售股通过ETF基金避税的行为。个人限售股个税政策实施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关于个人限售股减持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方案。其中,以**限售股持有人将限售股转换成ETF基金份额,然后通过出售ETF基金节税的方案*受推崇,这一方案甚至成为部分新发行ETF基金的卖点。

按照这一避税“路径”,个人将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没有取得任何现金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将限售股转换成为ETF基金份额后,通过二级市场出售ETF基金取得现金收入,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持有限售股的个人通过将限售股转换为ETF基金,然后卖出基金的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九种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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