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网站公布的消息,经省**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其中哈市市区*低工资标准由650元/月调整为840元/月,上调了190元/月,呼兰区和阿城区为7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每小时*低工资标准同时上调。
据了解,*低工资标准被看做企业用工的工资“红线”,劳动中介也把*低工资标准作为用工招聘时的“底线”。为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2008年以后,国内大部分省市均放缓了*低工资调整的步伐。我省上一次调整*低工资标准还需追溯到2008年1月1日,经过调整,我市*低工资标准调整到650元/月。两年多以来,我市企业在用工招聘过程中,为了能够吸引和招聘到合适的员工,提高员工待遇,普遍进行了自发调整,多数月薪在800元以上,超过千元的也不在少数。
根据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低工资标准。
作为“硬性”标准,省**要求,各级**要依法加强对*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