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醉驾被诉案审结 杨曙忠终审获无期徒刑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受浙江高院委托,台州市中级人民**15日向被告人杨曙忠送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裁定书。

今年6月8日,家住浙江省三门县的杨曙忠因醉酒驾驶宝马车,在繁华街道上冲撞,造成4人死亡、4人轻伤、4人轻微伤及16万余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台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

这起浙江*例因醉酒驾车,被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杨曙忠身兼企业**和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且4月5日案发时正值全国严查酒驾和清明节的特殊时期,故案发后引起媒体和当地群众的高度关注。

一审宣判后,杨曙忠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是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平时热心公益事业,与全国同类案件相比,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且民事赔偿积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检举他人贩毒的立功表现,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杨曙忠的辩护人还称被告人杨曙忠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已体现定罪从重,故量刑应适当从轻。

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对上诉、辩护理由作出评判:一是被告人杨曙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心态系间接故意,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是杨曙忠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贩毒的线索,该线索公安机关原先已掌握,故其检举不构成立功。三是被告人杨曙忠所犯罪情节、后果严重,鉴于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谅解,原审的量刑已从轻判处。杨曙忠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再予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浙江省高院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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