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被诉信用卡章程审核不严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因银行收取***的滞纳金及罚息远远超过本金,***持有者与银行发生纠纷,并将银监会告上法庭。这是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公民与银行因***还款纠纷将银监会也“拖下水”的一起特殊案件。

本金5万“利滚利”逾20万

据本案的原告欧先生介绍,2006年10月18日,其办理了的***。后来,欧先生的*低还款出现问题。至2009年11月,***还款已逾期超过六个月,被银行工作人员当成恶意**被追讨。

而更令欧先生焦虑的是,**天增加的滞纳金和罚息成为其不能承受之重。银行***5%滞纳金和罚息日万分之五同时计算,而且每个月滚动一次,再生成本金、滞纳金和罚息,依次循环往返不断增加。

他*初所欠本金还不到5万元。先后归还民生银行**款和罚息、滞纳金12万元。截至2009年和民生银行打官司时仍欠6万元左右。到现在估计滞纳金和罚息已经超过10万元。

说到未及时还款的原因,欧先生再三强调,决非民生银行所谓的“恶意**”。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逾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民生银行调整过***的还款方式,2008年的雪灾、“5・12”汶川地震及世界金融危机等大环境恶劣,也包括所在单位被牵涉进多起纠纷中账户被封等。他更愿意用“不可抗力”来形容自己未按期还款的原因。他还特别提到,办卡时,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告知罚息及滞纳金等信息,直到其第一次未及时还款,才得知相关规定。且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得知,滞纳金只收一次,没想到后来会累积到如此之多。

“利滚利”章程经过审批

2009年12月28日,民生银行***中心向欧先生发出了“交款告知函”。欧先生以此为据,向人民银行申请复议。人民银行答复:商业银行是市场主体,不是公共服务机构,当事人之间是消费合同纠纷,不归他们受理。欧先生又以“交款告知函”违反“领用合约”和***章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发卡行撤销并重新制发不包括“复利”和“滞纳金”的“交款告知函”。

欧先生认为,“交款告知函”的催缴款项包含“复利”和“滞纳金”,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宽严相济政策,当事人承担恶意**的不利责任不包括“复利”和“滞纳金”部分。

法院的判决并未采信这一说法。因为民生银行的催缴是有据可查的。诉讼中,民生银行拿出了银监会批准***章程的文件,法院以民生银行***章程2005年经过银监会审批为由,认定民生银行高额***滞纳金和罚息有效。2010年5月4日,欧先生的诉讼请求被一审判决驳回。

败诉了的欧先生转而求助银监会。但他的行政复议请求被银监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这一答复显然不能让欧先生满意。他说:“银监会核准银行章程有程序不当和合规漏洞,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精神。其强制性规范包含违法要求持卡申请人履行其他义务的内容,未能尽其应当履行的审慎审查义务。复议受理的时效的计算应该是自相对人知道之日开始算起,而不是从银行章程被批准之日起算。”据此,欧先生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银监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重新受理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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