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西人大常委会批准 南宁8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广西新闻网讯昨日,自*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多个事项,决定于明年1月17日在南宁召开自*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

另外,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南宁市人民****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分别为:《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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