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劳教所私设小金库 财务人员涉贪过百万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私设小金库,额度超过**,用来给员工发放购物卡等福利待遇。从2003年起,劳教所负责管理小金库的三名财务人员利用重复报账的方式,合谋贪污“小金库”公款。

检察机关指控,三人共同涉贪过**,其中一人还挪用公款188万。昨日,该案在中山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对贪污数额提出异议,否认挪用公款。

文 /记者肖成

财务人员监守自盗

贪污数额尚存异议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列举4宗贪污具体事实:

2003年期间,梁某、李某、周某和陈某在市劳教所“小金库”启用新账册的过程中,隐瞒“小金库”旧账册上的人民币437882.63元。

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4人在劳教所向干警发放万佳百货购物卡时,采用将干警签收表和购物卡发票在“小金库”中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122600元。

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梁某、李某和陈某采用上述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人民币339400元。2008年1月至2008年9月,梁某、李某合谋采用上述方式侵吞公款人民币196500元。

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劳教所监察审计科主任科员梁某、原劳教所计划财务科科长李某、原劳教所二大队大队长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从2003年开始,梁某、李某、周某利用其经管中山市劳教所财务的职务便利,合谋贪污单位“小金库”公款,其中梁某、李某参与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096382.64元;周某贪污人民币560482.64元。

检察机关称,梁某挪用公款人民币188万元进行营利。案发后,梁某即到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周某也主动到检察机关供述了贪污的犯罪事实。梁某主动退赃100万元,李某退赃50万元,周某退赃约14万元。

昨日的庭审上,三名被告人对贪污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贪污的数额却与公诉人有不同意见。辩护律师提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人侵吞了上述数额的公款。辩护律师提出,劳教所向其职工发放福利和加班费等项目时,曾采取了现金发放的方式,几名被告是为了冲抵这些费用,用剩余的发票来报销,律师当庭出示了劳教所部分职工的证言。因此,辩护律师强调,重复报账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并未达到检察院指控的数额。

法庭上另一项焦点则是梁某是否犯有挪用公款罪。梁某当庭予以否认,称小金库的*和她自己的*混合在一起,都存在用她私人名义开户的账户里,她从账户提出的*是自己的私人款项。辩护律师提出,案发当天,检察机关曾立即清查小金库账目,但清查的结果却是小金库里的实际数额比账目数额还多了一万多元,而且并非利息,这证明里面确有梁某的私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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