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开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先河 成功率达98%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中新网杭州12月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吸收了不少浙江的做法和经验。今天,浙江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人民调解工作的“浙江元素”。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陈志忠表示,浙江*开了新型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先河。目前,浙江已建各类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400余个,调解纠纷7万余件,调解***达到98%。

据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不收费的,但是工作开展需要经费支持。“以往,经费主要靠基层组织自己解决,但在欠发达地区,经费以及调解员的补贴、报酬长期得不到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志忠告诉记者,早在2005年,浙江**通过财政**、计件奖励的方式建立了“以奖代补”激励**机制。目前,这一机制已在该省得到普遍**。从2007年开始,浙江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7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对欠发达地区实施“以奖代补”激励**机制的补助。

在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方面,浙江也有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在交通事故纠纷上,浙江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了医疗纠纷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领域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全面衔接。此外,2000年以来,浙江多地还通过与公安派出所、公安110一起出警处理民间纠纷或公安机关将接警的民间纠纷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安纠纷移交司法所调解等方式,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安行政调解的联动。

“推进新型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浙江司法行政机关的创新举措。2000年,嘉兴市嘉善县建立了该省**个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了新型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先河。”陈志忠表示。目前,浙江已建各类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400余个,仅2009年,通过此类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7万余件,调解***达到98%。

此外,浙江省温州、宁波、绍兴、湖州等地在村、居和乡镇层面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等方法,建立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宁波、台州等地通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级别评定并与经济利益挂钩等形式,建立了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这些做法和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都能找到缩影。”陈志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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