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保留强制拆迁的理由经不起推敲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江西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刘宏长撰文认为,强制拆迁必须保留。如果没有“强制拆迁”这一手段作后盾,必然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城市建设严重受阻,原先签订的一系列施工合同违约,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城市安全隐患等问题日益严重。二是对漫天要价、无理纠缠的“钉子户”作无原则让步,不仅大大增加了建设成本,而且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近年来倍受攻击,新的《拆迁条例》又很难**,问题出在哪里?地方城建局负责人站在城市建设与社会稳定的立场上发表观点并非不可理解。但是,强制拆迁是否必须保留,需要一个公平的博弈过程。城建官员单方面说了不算。刘宏长摆出的两条必须保留强制拆迁的理由,表面上看有理,其实经不起推敲。

先说**条。不可否认,建设方案规划好了,有人不签拆迁协议,延误工期,确实影响城市建设进程特别是开发商的利益。如果开发商就此撤资,还会对当地GDP增长带来影响。从情感与**的角度讲,公民个人利益应该服从集体利益,公民应该以大局为重,主动配合拆迁。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公民房屋在取得法律产权后,已变成公民的私人财产,并不具有公共性。只要公民取得了房屋合法产权,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拆迁公民房屋,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启动拆迁程序。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迁就不能进行下去。**凭什么认定“钉子户”影响人民群众利益?要求保留**强制拆迁的权力?何况,商业开发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如果**、开发商不与住户谈判、协商,自定低价强拆公民房屋,显然不是法*社会的应有之义。

再说第二条。与房屋所有人谈判、协商,是拆迁方必须做的工作。拆迁房子到底该补偿多少,应该依法办事,由当事双方坐下来充分博弈,不能由地方**与开发商自说自话,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谈判博弈本来就是一个互相妥协的过程,“钉子户”坚持主张权利,应予以尊重。而不能一味指责“钉子户”大大增加建设成本,拿“钉子户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大帽子压人。房屋所有人希望多获补偿金,是人之常情。说到自私自利,不说小市民不能免俗,就是**也有自利的一面。再说,如果真的是因为“钉子户”漫天要价,**与开发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化解矛盾,区区几个“钉子户”真能斗过**与开发商,我是大大怀疑的。

在我看来,城建官员要求保留强制拆迁条款,与此前媒体曝光的“不拆也得拆”、县长威胁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等强拆逻辑实际上是一脉相承。正是由于地方**一门心思向着开发商攫取拆迁利益,才把不按**与开发商意图行事 的公民视为“钉子户”。从教育局威胁教师“钉子户”、县长告诫“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唐福珍自焚事件等强拆例子来看,有的官员已经赤膊上阵,直接跳到强拆前台。普通百姓根本不是强拆逻辑的对手。

今年5月,***办公厅曾下发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但是从媒体报道来看,野蛮强拆事件仍然不断上演。有消息说,由于地方**的游说力量强大,《拆迁条例》难产。从城建官员要求保留强制拆迁对付“钉子户”的做派来看,为**新《拆迁条例》,地方**不仅在语言游说,还在霸占**话语权。希望强拆逻辑长生不老。这一点比《拆迁条例》难产本身更可怕。

在我看来,新《拆迁条例》不仅不能因地方**与官员的游说、**难产。而且要有针对性完善法律条文,尽快给野蛮强拆戴上法律金箍。而且,善法还要善施。与新条例相配套,改革政绩评价体系,督促地方**遵守法律,改变房地产财政思维,转变强制拆迁逻辑,学会权力谦卑,学会尊重公民物权,让公民免于拆迁恐惧,十分必要。 踏雪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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