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对信用卡管理设7项禁令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未激活不得收费,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卡,不得**催收等

近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的营销、收费、催收管理等7方面下达禁令,其中包括***未激活不得收费、不得**催收等。 《办法》在***发行方面还明令三类人不得发放***: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及没有稳定还款来源的人,不过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以发附属卡。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尹龙介绍,《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

1.《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6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2.***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3.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

4.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5.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不得采用**、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6.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纠正特约商户违规行为。

7.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