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规范整顿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中国甘肃网8月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8月5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针对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药店多元化经营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下发了通知,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开展规范整顿,根据相关要求,核准的营业面积达到或超出相应标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相关许可后,可以经营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但不得经营日用品等其他商品。

随着药品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日常经营的基础上,将竞争的聚焦点锁定在多元化经营上,许多生活日用品堂而皇之地登上药店的大堂,使得其他商品的经营占比快速上升,对药品经营安全造成威胁,广大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社会上对药店的多元化经营也颇有微词。针对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经营管理的规定,对店面的经营范围进行整改和规范,同时严格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

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负责人介绍,依据兰食药监〔2007〕119号文件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点设在东起天水路,西至解放门,南起白银路、**西路,北到南滨河路范围内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营业地点设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关区其他区域以及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经营地点设在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县区**所在地,以及这些县被兰州市规划或确定为兰州市新城区或卫星城的所在地,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农村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仍然为20平方米。营业场所面积是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并在同一平面上无隔断的整块面积,不包括办公生活区域。

**品等经营不得超出规定面积

为进一步规范药店的经营范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核准的经营面积未达到兰食药监〔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取得相关许可后可以经营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商品。经营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的必须设立专区或专柜,与药品分开陈列,并有明显标识和警示语,不得陈列在药店中心区或门口。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专区或专柜不得超过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的10%;核准的经营面积达到或超出文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取得相关许可后可以经营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经营其他商品。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设置*立区域或专柜,与药品分开陈列,并有明显标识和警示语,且不得陈列在药店中心区或门口,面积不得超过本企业营业场所面积的20%。

商品经营需另行申请经营许可

根据规定,凡营业场所面积超出文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需经营其他商品的,需另行申请其他商品的经营许可,且经营场所必须与药品经营场所有效隔离,企业在申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时不包括该区域的面积。

许可证上将标注经营面积及范围

新开办企业或换证企业,必须在申报时注明是否经营**食品、消毒产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并在提交的经营场所平面图上标明具体方位,市药学会派出的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对该区域进行核实确认,否则将视为超范围经营。各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超范围经营查处,必要时将核减经营范围直至吊销许可证。

记者采访中获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对已换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展开经营范围核查,对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通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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