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在内蒙古赤峰市**争优活动观摩会上,非公企业奔腾集团推出的一项党内激励机制让与会者耳目一新。凡是本企业的**党员,每一年党龄每月可享受20元到50元不等的“党龄工资”。与会者认为,这是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出现的新生事物,值得关注。
据了解,在基础工资中,奔腾集团为所有党员设立了“党龄工资”。党龄在5年以下的,每一年党龄每月按20元计算,5至10年的按每月30元计算,10年以上的按每月50元计算。只要党员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党龄工资”都随当月工资发放。
从积极意义上讲,企业的党员职工发放“党员工资”,表明企业坚决拥护党的**,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充分认可党员贡献。正如奔腾集团总经理张然介绍的那样,企业大到机构设置,小到一份文件的行文风格,都借鉴了党建模式,党建与企业发展已形成了水**融的整体。他强调,党员是企业发展的**,设置“党龄工资”,就是从时间跨度上,对老党员的价值进行肯定!
企业给自己的员工发工资和补贴,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只对党员职工发放额外的“党员工资”,则值得商榷。众所周知,**党员除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外,再无其他任何特殊的利益。同时,党长期以来始终提倡党员发扬“困难先上、荣誉先让”的精神。企业中的党员职工为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献计出力、苦干实干,这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天生的职责、组织的要求,可以肯定但不值得渲染。
其实,在任何一个企业中,无论党员也好、一般职工也罢,有许多**职工在默默奉献、无私工作,如果只对党员职工高看一眼、厚爱一分,那么将拉大党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人为制造党员与群众的“利益矛盾”。这样做无疑将让党员“被特权”,把党员推到群众的“头上”, 不但无利于融洽党群关系,反而让群众误认为党员“高人一等”、“尊贵一层”,在党员与群众之间挖一道“鸿沟”,是杀鸡取卵的“愚蠢”做法。
赤峰市讲师团团长张兆民指出,党员享受“党龄工资”,无形中突出了党员的待遇与特权,无疑与党员的先进性相悖。而且,此举与《劳动法》“同工同酬”的法理相悖,员工报酬不能因为党派、组织和**观念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一评论一针见血,直指“党龄工资”的要害。希望奔腾集团及时改正,切勿走入“好心办坏事”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