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被曝“借用”丽涛过期批号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承认防脱洗发液曾名丽涛,称已通过更名延长批文有效期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继“二口恶烷事件”后,**防脱洗发液又被曝借用丽涛防脱洗发液的过期批号。7月19日,**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提供的文件传真显示:**防脱洗发液生产批号的“审批结论”定为“经审核,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集团**部经理杨政书向记者表示,**防脱洗发液和丽涛防脱洗发液成分相同,是同一产品。对此,杨政书解释为,批号是可以续时间的,名称是可以变更的。**集团正是通过延续时间和变更名称继续使用丽涛防脱洗发液的批号。“我们是有效批件。”杨政书表示,**集团已经通过延期和变更名称将**防脱洗发液批号的有效期延至2011年9月18日。

记者调查:

“**”批号现疑云

7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国家药监局网站看到,**育发液有限公司卫妆特字第0577号]、**乌发液有限公司卫妆特字第0579号]、**防脱洗发液有限公司卫妆特字第0504号]的批准文号分别与几年前的丽涛育发液、丽涛乌发液、丽涛防脱洗发液的批准文号**一样。

事实上,丽涛最早是**集团在2001年力推的一系列洗护产品。记者还了解到,“**”防脱洗发液使用的批号是“丽涛防脱洗发液”的批号卫妆特字第0504号,而卫生部官网显示该批号已经过期。

对此,**公司方面回应称,“**”使用的批号并未过期,而是国家药监局从2008年开始接手审批化妆品批号。

上周五,记者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到,**防脱洗发液等**系列产品的审批状态均为“建议批准”。19日,记者再次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发现国产化妆品的审批信息查询数据库里,所有的产品“审批结论”栏都消失了。

带着疑惑,记者致电国家药监局,一位新闻处的工作人员打开了网页进行确认。在证实的确查不到产品的“审批结论”信息后,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有可能是系统维护”。

如果是系统维护,为何所有产品都没有了“审批结论”信息?该工作人员表示会再进行核实。

19日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处处长申晨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有关方面已经核实过产品信息“审批结论”被集体删除的问题,“网站上没问题”,“审批结论”一栏仍然在国产化妆品的查询之中。当记者表示确实没有“审批结论”一栏时,申晨表示“明天一早再核实一下”。

卫生部:

未审核产品特殊功效

19日,**集团向《每日经济新闻》发来一份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文件传真。这份文件将**防脱洗发液生产批号的“审批结论”定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该文件右下角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字样、该局化妆品许可专用章以及编号00000584,并没有发文时间。对此,杨政书解释说该生产许可证是原来的许可证延期而来,下面只有编号,没有日期。

药监局内部人士指出,药监局无法“正式批准”的主要原因是,无法对特殊功能进行认定。在**集团所发“**防脱洗发液”的卫生许可批件传真件中确实有一句“卫生部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

上述药监局内部人士坦言,“特殊功能性产品的批文中,对特殊功能是否有效不做评价,意味着出了问题还得企业自己承担。”

**集团:

与丽涛是同一产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了解到,**防脱洗发液在2006年12月14日被批准变更产品名称,原产品名称为“丽涛防脱洗发液”。

一个是**防脱洗发液,一个是已经沉寂的丽涛防脱洗发液,为什么批号**一样?

19日,杨政书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防脱洗发液和丽涛防脱洗发液成分相同,是同一产品。对此,杨政书解释为,批号是可以续时间的,名称是可以变更的。**集团正是通过延续时间和变更名称继续使用丽涛防脱洗发液的批号。“我们是有效批件。”杨政书表示,**集团已经通过延期和变更名称将**防脱洗发液批号的有效期延至2011年9月18日。

记者多次就此问题向**集团求证,均未得到正面回复。从宣传上来看,丽涛防脱洗发液当初并未使用现在**的“纯天然”、“中药”、“无化学物质”概念。对此,杨政书解释说该产品“以前就是特殊化妆品”。

杨政书解释,**防脱洗发水是该产品最早的名称,后来认为该名字“可能有些霸道”改为丽涛**防脱洗发水,最后又改回**防脱洗发水。 据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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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声明起诉壹周刊

拿到了国家药监局抽检合格报告的**集团显得更加底气十足。19日,**国际集团在其网站发表声明,宣布就壹周刊诋毁公司产品一事进行法律起诉。同时,记者从**集团有关负责人杨政书处了解到,公司已向广东警方报案,警方已经立案。

声明中说,关于壹周刊刊登**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7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通报:抽检样品中二口恶烷的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声明强调,到目前为止,在世界各地尚未出现过消费者因洗发水、沐浴露、洗面奶、洗洁精和洗衣液等日用化妆品中含有二口恶烷而影响健康的案例。

声明表示,一直以来,**集团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洗发水在本次检测出来的二口恶烷含量更是远低于世界最严格安全标准,不会对消费者健康构成任何影响。

声明最后强调,对于此次壹周刊的恶意报道对消费者带来的困扰,**集团表示深深歉意。“壹周刊的恶意报道,不仅损害企业的对外形象,给企业在经济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损害了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更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集团决定对壹周刊的恶意报道进行法律起诉,以维护自身权利”。

律师说法>>>

壹周刊是否构成诋毁?

在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中可见,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昨天上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告诉记者:“从我的直观感觉来看,目前此报道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事实上也形成了毁坏**公司产品声誉的后果,查证报道是否为虚假信息相对容易,但是能否认定诋毁信誉的主观故意需要警方进一步查证。”

市律协反不正当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黎律师表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行为,需要考虑几个条件,首先看经营者是否有主观恶意,即目的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其次是看是否进行了不真实宣传报道;第三是看是否形成恶劣影响。就**洗发水事件,需要**公司找到特定对象对其商业信誉进行损害的实证,如果找不到特定对象,连诉讼的被告都没有。据北京晚报

网曝汰渍洗衣粉二口恶烷高过**

继**、飘柔等洗发水曝出含有二口恶烷之后,近日又有网友发帖称汰渍洗衣粉也被检出含有二口恶烷,而且含量比**洗发水还要高。网友称,在今年国外一个非盈利性组织的检测报告中看到,宝洁两款汰渍洗衣粉检出二口恶烷含量分别为55ppm、29ppm,而大多数公司的被检产品二口恶烷小于10ppm。虽然目前暂没有权威部门对这份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但很多网友相信可能性很大,因为在**洗发水刚曝出有二口恶烷时,其公司就表示,这是全行业现象,是在原料中出现的,技术上很难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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