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富商恋情告吹 小男友索要500万元“包养费”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两人昨天为宝马车、房产对簿公堂 48岁美籍女华人和比她小20岁的男子维持了6年的特殊恋情,当恋情一朝结束,财产纠纷随之而起。美籍华人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讨回登记在傅先生名下的一辆宝马车和一套房产。昨天,普陀区人民**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相差20岁的特殊朋友关系 原告杨女士是美籍华人,现年48岁;而被告傅先生28岁,是“80后”上海本地人。两人于6年前建立特殊的男女朋友关系。杨女士平时在美国,但每月给傅先生生活费。作为回报,杨女士每年回上海期间,傅先生都陪在她身边。在此期间,两人一起购置了一辆宝马车登记在了傅先生名下。 2007年下半年,杨女士准备在沪购置第二套房屋,但根据上海市房产政策,美籍人士在沪限购一套房屋,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当时的恋爱关系,杨*终决定以傅的名义购房。据杨女士称,2007年11月8日,杨以傅的名义购得本市清峪路一处房产,总价人民币142万元,其中以傅的名义贷款92万元。杨支付了*期房款、房屋交易税等在内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购房后所有的银行贷款均由杨出资划入傅的账户内还款。 小男友开出高价“包养费” 然而,今年世博会期间,杨女士回到上海,要求使用宝马车,但傅先生却称车子被公安部门扣了。杨女士查询后得知,宝马车根本没有被扣留。更让杨女士没想到的是,在谎言被揭穿后,傅先生又提出,已经有第三人愿意出500万元包养自己,除非杨女士也给他500万元,否则他们这种特殊关系就无法保持了。 之后,双方决定分手,但为房屋所有权和宝马车发生重大争执。于是,杨女士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和轿车的所有权。 杨女士认为,房产虽然名义上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由自己出资购买,房屋权利应属自己所有。至于宝马轿车,虽然是登记在傅先生名下,但*是自己付的。当时主要考虑到自己每年仅在国内停留几个星期,又没有驾照,不方便购车。此外,车是傅先生在开,买车时两人还处于恋爱关系,所以她就用傅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这辆车。 双方当庭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庭审中,对于杨女士的诉请,被告傅先生的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这套房屋应属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财产。理由是原告杨女士支付了49万元*付款,其余的*都是傅先生和父母出的。傅指出,自己支付了22万余元的装修款、1万元定金、6万余元各种税费及迄今所有的银行还款。傅先生认为,这套房应属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 而车辆应该以产权登记机构的证明为准,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在购车时约定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属于原告。 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均当庭表示愿意调解,协商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法庭表示,若双方协商不成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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