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首次出台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海南省实施办法》于近日公布,明晰了**采购活动主体的责权,把对电子化**采购的要求上升到了法规层面

吴敏

本报讯 期待已久的《海南省实施办法》于近日公布,并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在2010年9月20日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的《办法》对其**的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采购信息发布、**采购预算编制、监管主体及职责、代理机构的划分和权限、供应商以及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的资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整个《办法》明晰了**采购活动主体的责权,强调采购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从整体上看,《办法》的特点之一是把对电子化**采购的要求上升到法规层面,即,规定海南省各级人民**应当推广电子化**采购。**采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同时,省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据了解,该《办法》的另一特点是强化了财政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监督职责。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其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办法》明确了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人、供应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等违反相关规定所应当受到的处罚。

此外,《办法》还对属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界定。其中特别规定,当集中采购供货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时,采购人可以向本级人民**财政部门申请实施分散采购,但分散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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