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公器私用,法治社会上演的荒诞剧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从去年的王帅帖案开始,多个举报者、批评者被冠以“诽谤”的罪名,受到拘捕。其中很多的案子,在网络的“围观”中戛然而止,案子被撤销。近日,青年王鹏因为举报官二代马晶晶在公务员录取中**作弊,而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警方跨省抓捕,罪名是“诽谤罪”。据*新消息,王鹏已被释放。

青年王鹏因为举报官二代马晶晶在公务员录取中**作弊,今年11月23日,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以**诽谤罪对当事人王鹏实施刑事拘留。不满10天,吴忠市公安局决定,利通区公安分局以**诽谤罪刑拘王鹏,使用法律不当,是一起错案,予以依法纠正,立即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诽谤罪――跨省抓捕――使用法律不当――依法纠正,公权力之下,要改变一个公民的命运简直易如反掌。如果这是一起扑朔迷离、错综复杂的案子,我们应该庆幸法律的公正。然而,当我们知道这仅仅是公器私用的违法执法,不得不为这种低级的错案捏一把汗。

之所以说是“低级的错案”,因为在去年4月,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只有三种情况应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方可按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王鹏举报官二代考公务员时舞弊,且不说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哪一条够得上公安部的上述标准,需要由警方立案?

然而,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并非智商不高,而是利令智昏。被王鹏举报的马晶晶的父母亲都是宁夏的官员,他母亲甚至还是吴忠市的市委常委、政协主席,因此对王鹏的跨省抓捕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批示”的。显然,王鹏的举报涉及了权力人物的利益,而从这些权力人物的“**”手段中可以看出,他们的个人利益几乎等同或超过了国家利益。在这种狂妄的心态下,公检法各部门成了一个利益集团,法律公器就如同家法了。

如果用公民权利的弱势和公权力的强势来衡量这一事件,我们只能止于愤怒,而当意识到执法者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必然会滋生出对社会的忧患。法律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规范,现行法律形成了当前的法制社会,让社会在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下发展。而法制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法*。法*作为一种*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权力。所以,法*在政*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是否至上,特别是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是区分法*与非法*的主要标志。但是,当社会任何方面出现违法现象时,法律还是要通过公权力来实施,这个时候法*和人*可以成为同样的表现形式,因为法*无法排斥人的能动性,这就使人的能动性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成为可能。所以,只有当公权力违法时,才是对法律的蔑视和践踏,也才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在“王鹏事件”中,让人吃惊的是掌握公权力的人,为了一己私利达成违法的共识,置*起码的法律常识不顾,可见权力的狂妄到了何等地步?不知这些权力人物有没有意识到,破坏社会法*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依法行政的含义是,由法律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出严格的边界,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都不得越过这个边界。法*就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托马斯・潘恩曾精辟地论述:“在专制**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的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那么,“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批示”的跨省抓捕,其严重性就昭然若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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