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热议5大焦点称相关条款须细化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21位听证代表就突发事件如何界定、县级**的征用权、征用手续、合理补偿以及**立法权五大焦点展开热议

焦点1突发事件如何界定?

焦点2县级**是否有权征用?

焦点3征用应该有哪些手续?

焦点4 “合理补偿”如何裁量?

焦点5**是否有权立法?

此前一直被社会公众关注的《草案》第47条,听证会上依旧是21位听证代表讨论的焦点。

焦点1突发事件如何界定?

“征用个人财产的突发事件,应该限定于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

―――泸州市外国语学校郑家华

“任何突发事件都有大小之分,但是征用个人财产的突发事件,究竟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呢?”来自泸州市外国语学校的郑家华说,突发事件的界定必须由市级以上**部门进行,避免县级及其以下**部门滥权。而按照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的解释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此,郑家华认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类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都有能力进行处理。如果不明确将这类一般性突发事件排除《草案》之外,地方**很容易滥用公权力,对个人财产进行强制征用。

焦点2县级**是否有权征用?

“如果县级**在情况紧急时,没有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可能会造成很大损失。”―――北川县副县长兰辉

郑家华认为,县级**属于基层**,容易出错,不宜授予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同时其数量也比较多,权力更容易被滥用。如果遇到紧急重大的突发事件,县级**征用个人财产必须电话请示上一级**。

但这一看法遭到了北川县副县长兰辉的反驳。“如果县级**在情况紧急时,没有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可能会造成很大损失。”兰辉说,因为如果遇到类似于5・12汶川大地震时所有通讯都中断,根本无法请示上一级**的情况时,事情就麻烦了。鉴于**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都是县一级**,他建议可以在条款中对县级**行使这项权力进行各种规范化的约束。

焦点3征用应该有哪些手续?

“工作人员必须出具证明,证明**的确是在想尽了所有办法后,无奈之下才不得不向个人征用的。”

―――资中县政协委员钟长寿

资中县政协委员钟长寿说,《草案》在征用个人财产时,工作人员必须出具证明,证明**的确是在想尽了所有办法后,无奈之下才不得不向个人征用的。同时,前来征用财产的工作人员不应该只有2人,《草案》应该修改为不得少于3人―――增加1名公证人员。同时,还应有1名公众代表在场。

“如果像地震时,根本找不到公证人员怎么办?”听证代表刘杰质疑。省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说,之前自己去地震灾区就此进行过调研,如果征用时缺乏必要的手续,在征用之后必须进行补办,而且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有听证代表提出,事后补办手续的时限,应不超过7天。

焦点4 “合理补偿”如何裁量?

征用个人财产后的补偿问题必须细化、量化。征用补偿应该考虑到个人的生活成本和生产成本,如果所征用的个人财产对生活和生产有影响,也要进行补偿。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

邹勉拿自己面积达400平方米的超市举例说,在一次突发事件中,超市有120万元的物资被**征用。事后**给予了补偿,但参照其他地方同样面积的超市,仅拨付了40万元,“这也是合理补偿,但补偿的价值根本无法和当时的价值相比。”邹勉认为,合理补偿的细化和量化非常有必要。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还认为,如果允许征用诸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恐有地方**滥用权力,将应急征用适用于强拆。而如果发生个人对**的补偿不满,可以提出,甚至在得不到解决时,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对于被征用财产的公民,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对不可返还的财产,或应在市场价基础上按照高出2%至5%的标准进行补偿。

焦点5**是否有权立法?

“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涉及公民财产甚至人身权利,其法律法规理应由省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

听证会上,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是最激烈的坚决“反对派”。他认为《草案》应该由省人大制定,同时还提出《草案》不应涉及征用个人财产的条款。他说,虽然宪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原则上规定了征用个人财产,但《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和《国家补偿法》均未出台。因此,征用进行地方立法规制的条件尚未成熟。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对此予以了反驳。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有关规定,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马想斌 记者 郑锐 钟�霓

记者手记

争议背后

公民财产权意识在觉醒

对《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争议,并不是草案本身条款存在多大的性质问题。听证会上持反对意见的律师赵松和张敏,所质疑的也只是立法时机和主体资格。不过,如此争议的存在其实颇具启发意义,体现了公民财产权意识的普遍觉醒。

听证会上,发言的人对条款进行了各种细化。从细化条款的意见中,我们能够读出公众对公权力滥用的恐慌。社会对草案的存疑,19人同意草案,却又要求细化条款,这些事实都说明了一个道理,**能给公民多少安全感,公民就会给公权力多大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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