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刑拘”源于公权“无法无天”逻辑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关键词:公开刑拘;公权;无法无天

11月2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拘留17名“阻挠**工程建设”的村民。此举随即遭到广泛质疑。而针对公开拘留村民之举“漠视**与相关司法规定”的质疑,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区委宣传部的一份“情况通报”,称“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社会****,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在权利话语和法*话语的环境中,所谓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来教育群众和“普法宣传”,如果说不是对公民私权利的梳篦无度,就是对“法*”的嘲讽。

道理很简单,如果以公民尊严和权利受损为代价才能取得“普法宣传”的效果,那么,这样的普法不要也罢。并且,更重要的是,对奉行这种逻辑的权力者才应进行切实的“普法教育”,让他们明白:**和维护公民权利是法律存在的**目的,也是整个社会需要法律的**所在。

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以教育群众和“普法宣传”是缺少法*精神的逻辑。可怕的是,时至今日,奉行者并不在少数,这可以从公权部门对公开处理的迷恋中观察到。对此,又该如何认识?

在笔者看来,这是公权“无法无天”逻辑的折射。所谓“无法”就是说尽管口中是为了法律甚至是在法律的名义下作出了规定,但是,所作所为严重背离法律本质要求。所谓“无天”就是说,根本没有把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考虑在内,放在心上,公民权利是可以随时给予,也可以随时被剥夺的“物品”。由此而出现的怪论还值得奇怪吗?

在古代,将罪犯披枷戴锁游街示众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但在进入文明社会和法*社会的当下,不少公权部门热衷于公开曝光,在笔者看来,除了受示众文化遗毒的影响外,更是社会文明倒退的开始。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以教育群众和“普法宣传”的说辞仅仅是新的例证罢了。

应明确,即使是那些已经被判刑的罪犯,其自身仍拥有相当的权利,如隐私权、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司法机关并不能随意剥夺。除了对危及社会的重大嫌疑犯的通缉外,司法机关也不得出于其他动机将犯罪嫌疑人示众。反观之下,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以教育群众和“普法宣传”**可以看作是对文明社会和法*精神的变相羞辱。

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以教育群众和“普法宣传”是只见公权“无法”,不见公民尊严。任何个体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应该受到国家*严厉的刑罚制裁的人,其人格尊严也应得到尊重。示众的直接目的,就是使人的尊严受到羞辱,这无异于将其驱逐出他所期望获得认同的社会群体,断绝了他们将来重新获得认同的后路,这是相当残忍和不人道的。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以教育群众和“普法宣传”正是在这点上失去了正当性和合理性。

法理常识告诉我们,公开处理并非法定的程序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于法无据的惩处对执法者来说就是违法,公民权利相反遭到了恣意的侵害。因此,应警惕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以教育群众和“普法宣传”背后的示众逻辑。

“公开刑拘”源于公权“无法无天”逻辑。一句话,当下社会更需要给漠视私权者“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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