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补充公积金缴存额基数不超11193元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讯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本市下发《关于调整201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对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该《通知》,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其中市级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区级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高不超过30%。除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外,有条件的单位可按以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此次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该《通知》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公积金贷款担保补贴

两个工作日办结申请

本市日前下发《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性住房且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的个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到原办理购买资格审核的区房管局住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购买资格证明的复印件。部门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从档案中调取申请人《资格证明》存根,复印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交补贴申请人。该《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